检 修
第57条 轨道车辆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 轨道车辆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驾驶员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打印《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附件16)。发现车轴重伤时,填写《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附件17)。探伤合格的车辆发放《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
第61条 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轨道车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轨道车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条轨道车辆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辆修程一并安排。
第64条轨道车辆的小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辆(含三项安全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第65条 轨道车辆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辆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第66条 轨道车辆新制或大修完毕后,承制(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专职验收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7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辆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