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admin 泰里仪器网 2025-01-02 22:57 0 阅读

一、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章现场签证应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其次条 权利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第三条 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二、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有以下几个方面:

审计准备工作:审计人员应该在进入审计现场前,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包括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程序和方法的明确、所需人员和材料的准备等。

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应该按照预定程序进行,包括开展前期综合调研、分析汇总审计资料、展开实地核查工作、编写审计报告等。

现场调查相关事项:对于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应该提前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确认调查的具体事项、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宜,做好调查的准备和规划。

现场管理: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该遵守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制度和规定,不妨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有序进行审计工作。

现场工作记录:审计人员应该实时记录查证、调查和发现的问题,并在审计工作中不断与被审计对象沟通交流,进一步调查细节问题。

审计现场管理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审计人员准备充分、与被审计对象协商配合、规范执行审计程序和方法、严格掌握现场调查证据等方面,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严谨和实效。

三、测绘仪器设备如何使用?

1 测绘仪器设备使用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知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不够熟悉,使用起来可能会有些困难。2 要使用测绘仪器设备,需要先了解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测量和绘图技能和知识,否则可能会出现误差和问题。3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课程,了解和掌握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也可以向专业的测绘人员咨询和请教,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技能,从而顺利地完成测绘工作。

四、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

3)积极推行CI战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4)现场要加强场容场貌管理,使现场做整齐、干净、节约、施工循序良好。

5)施工现场要做到“五有”、“四净三无”、“四清四不见”、“三好”及现场布置作好“四整齐”。

6)现场施工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保证物资的顺利进场。排水沟必须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施工垃圾。

7)要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由于该工程周转材料多。施工垃圾多,必须对现场的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经清运后集中堆放,垃圾严禁向楼下抛扔。集中的垃圾应及时运走,以保持场容的整洁。

8)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采取有交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9)对于施工所用场地及道路应定期洒水,降低灰尘对环境的污染。

10)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1)对一些产生噪声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五、仪器设备使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仪器设备使用应具备的条件:

中心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实验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手段。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教学科研任务完成。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是衡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为提高我中心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从而提高其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爱护仪器设备、模型等,上课使用时听从老师的安排,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正确使用,用前详细检查,用后整理就位。

2、仪器设备严禁随便拆改,使用中如有损坏,及时报告老师。

3、实验室低的仪器设备、模型等均属于贵重物品,凡有丢失、不按要求使用损坏仪器者,必须立即报告,查明原因,按责任事故进行赔偿。

4、禁止将任何公物带出实验室,利用进入实验室的机会,擅自私拿、占用仪器设备、模型等,除追回原物外,还应视其情节从严处理。

5、课后开放实验室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模型,特别是一体机、CPR模型,要遵守开放实验室使用的要求。

©

六、乡村文化大舞台现场管理办法?

像素文化大舞台现场管理办法,一是要有纪律,二是要有那个调节现场的气氛,但是安全措施要到位。

七、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应是这样的:

1,设备周围应有警示标志说明。

2,设备周围应设有安全棚屋和围护栏杆保护,

3,设备出入口应有人值守或特别管理,闲人免进。

4,设备现场应有明显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警示、从业人员。

5,有关部门应定时或不定时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八、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在各个行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科学研究、工业生产还是医疗保健,都需要依靠各种仪器设备来进行各种实验和操作。而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建立一套科学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仪器设备购置

在购置仪器设备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同时,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比较。

购置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到设备的后期维护和升级,综合考虑设备的成本和使用寿命,以及设备供应商的信誉和售后服务。

2. 仪器设备验收与验收登记

在仪器设备到达使用单位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性能评估等。验收合格后,要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分配专人负责设备的后续管理和维护。

设备的验收登记需要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购置单位、购置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3. 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和借用

在正式使用仪器设备之前,用户需要提交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同时,为了更好地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还可以建立借用制度,对于需要临时借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借用登记和追踪。

使用申请和借用登记需要包括使用人员的基本信息、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地点等内容。

4. 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更换易损件等。

维护和保养工作需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记录维护的时间、内容和人员等。

5.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使用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擅自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和改动设备。

对于危险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

6.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更新

当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同时,需要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替换,以满足新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设备的报废和更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程序和审核。

总结

建立一套科学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对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申请和借用、维护和保养、安全使用以及报废和更新等方面都需要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操作和管理。

通过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降低设备故障率和维修成本,为科研、生产和医疗等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九、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什么意思?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简单的讲就是为该仪器建立档案。

比如测绘仪器,做为每个单位较为贵重物品,对每台仪器建立挡案,查询仪器信息很有必要。

测绘仪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家等。

2.仪器每年的鉴定日期。

3.仪器借、还时间及所用工地等信息!

十、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The End
上一篇 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怎么填? 下一篇 环保检测仪器设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