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检查的主体?
人身检查又称活体检査。是司法机关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所进行的对人身体的检査。
其内容包括:确定人身是否有伤及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致伤时间、致伤物体以及损伤愈后和对劳动能力的损伤程度;检査有无性机能障碍,有无被奸、妊娠、分娩等情况,判定有无性犯罪;检査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严重程度,判定其责任能力;检査人身的性别、年龄、血型,以及生理、病理特征,进行个人识别和亲生子鉴定等。
人身检査一般应在法医检验机构内,由侦査人员主持,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检査内容涉及到临床各科时,应邀请有关专科医师协助进行鉴定。
二、人身检查的流程?
体检的流程为:
1、到服务台进行登记,录入相关的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并根据体检要求确定检查的项目,打印体检表及各项检查的条形码。
2、根据检查的项目进行交费。
3、根据体检项目依次进行体检,一般先进行抽血,留尿,然后进行内科、外科、眼耳鼻喉科、妇科检查,然后进行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检查,B超检查等。
4、检查结束后,将体检表交至服务台。
5、根据服务台告知的时间,领取体检报告。
三、实施人身检查的规定?
第一款 是关于人身检查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人身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主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机体有无缺损等;伤害情况,实践中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多是对被 害人进行的。主要是指伤害的位置、程度、伤势形态等;生理状态主要是指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各种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上述问题,有利 于查明案件性质、犯罪手段、方法、工具及犯罪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款 是关于强制检查的规定。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体检查遭到拒绝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首先问明原因,向 其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其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犯罪嫌疑人经教育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强制 手段进行检查。本款规定的“必要的时候”是指不进行强制检查,人身检查的任务无法完成,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时候。如经教育,犯罪嫌疑人仍不接受检查 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等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其意义主要有两点:1.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2.防止不必要的误解,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本 条规定,应当注意两点:1.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 为。2.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如果被害人不愿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请其家属配合,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 作。为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查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明确检查部位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四、人身安全检查的目的?
人身检查指的是对人的身体或者身份进行查验的行为,也就是说检查人的健康或者身份情况。
人身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是人的真实身份。
人身安全检查指的是对人身安全进行查验的行为,也就是对人身的安全进行检查,人身安全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人身安全,杜绝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人身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健康是人最宝贵的生命财富,失去了健康就失去了一切,据统计全世界人群中15%是健康人群,10%为患病人群,剩下的75%全部是亚健康人群。
如此庞大的人群数量不能不让人震惊,健康体检也主要针对这庞大的亚健康群体,感觉没病并不真的等于没病。许多疾病在初期甚至中期可能都没有任何的不适,或者有自觉症状轻微,因此不能过于依赖自己的感觉,要通过专业的体检来检查和发现潜在的疾病。
体检只是一个初步的筛查过程,检查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常见病可以通过体检确诊,而对于疑难杂症就需要针对病症进行更多的专项体检,通过专项检查筛查重大疾病隐患,是体检的重要目的。
六、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的规定?
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会影响什么?
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会是温湿度,影响试验样品的状态。
八、高铁人身检查的原则是什么?
人工人身检查的原则为:
1、在检查时,安检人员双手掌心要切实接触旅客身体和衣服,因为手掌心面积大且触觉较敏锐,这样能及时发现藏匿的物品。
2、不可只查上半身不查下半身,要特别注意检查重点部位。
3、对旅客从身上掏出的物品,应仔细检查,防止夹带危险物品。 4、检查过程中要不间断地观察旅客的表情,防止发生意外。
5、对女性旅客实施检查,必须由女性安检人员进行。
九、用于人身检查的金属探测器分类?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这种手持式的探测器的作用是对人员身体进行金属探测,主要检查人员身体是否携带不符合规定的金属物品、电子产品等,重量轻,携带方便,探测距离一般在10~150mm左右距离。一般多用于车站、机场、考场、安保等场所。门框式金属探测器:这种探测器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见到的安检门了,只不过做成了门框式,增加了一些报警提示功能,主要用于探测人体是否携带金属物品和电子产品,多用于车站、机场、工厂、场馆等的安全检查
十、人身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什么?
一、人身安全检查工作由民警进行,对女性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检查人员在人身检查时可佩戴专门的一次性塑料手套,必要时需穿戴其它防护装备,如防刺服、口罩等。
三、检查人员应当随时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妥善处置被检查人异常情况,确保自身及被检查人人身安全。
四、检查应当文明、适度、有序进行,避免对被检查人人身、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伤或损坏。检查过程中应当尊重被检查人人格尊严,注意保护被检查人隐私。
五、人身安全检查的重点是:
(一)发现作案工具、赃物、毒品等;
(二)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发现被检查人可能用来攻击、自伤、自残、自杀的物品;
(四)被检查人的体表特征及伤情情况。
六、人身安全检查方法包括一般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般检查适用于轻微违法嫌疑人员。对聋哑人、吸毒人员,有自伤、自残、逃跑可能的人员,随身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应实行全面检查。
七、一般检查的基本步骤:
1、询问被检查人有无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作案工具等,责令被检查人自行逐一取出所有随身携带物品,放入专门的物品存放筐内,其中通讯工具单独存放;
2、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被检查人全身进行探测检查:
3、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除去容易造成自伤、自残的饰物等;
4、当面对被检查人自行交出的物品逐一进行检查。
八、全面检查的基本步骤:
1、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壁扶墙或者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禁止其他一切动作;
2、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采用金属探测仪以及徒手拍、摸、捏等方式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3、指令被检查人逐一脱去衣裤、鞋袜、饰物;
4、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当面对被检查人的衣裤、鞋袜、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衣领、袖口、衣角、衣物边缘、夹缝、鞋垫下等是否藏有可疑物品;
5、卸除皮带、鞋带、领带、金属饰品等容易引起自伤、自残的物品;
6、对被检查人的头发、口腔、腋下、肛门等可能藏匿可疑物品的部位,通过看、摸、捏及要求被检查人员下蹲、跳跃等方式进行检查;
7、被检查人身体如果有包扎、绷带、石膏等覆盖物的,视情揭开覆盖物进行检查;
8、将检查出的可疑物品(尤其是凶器、赃物、毒品等),立即放置在远离被检查人的安全区域;
9、责令被检查人自行穿好衣裤、鞋袜。
九、对不配合人身检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
十、检查人员将检查出的物品按照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进行分类,分别登记,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对手机等通讯工具原则上予以关闭保存。
十一、检查情况应当在《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有伤情的,应详细记录伤情并拍照固定,询问被检查人伤情形成原因,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伤情较为严重的,应立即联系120急救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治措施。
检查中发现有纹身、伤疤、胎记等特殊体貌特征的,应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