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admin 泰里仪器网 2025-01-06 14:57 0 阅读

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当建立档案机构,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对开发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第十一条 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专业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档案业务,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自成立后2个月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历、取得档案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级市(区)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三)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30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四)撤销、合并等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及时移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档案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移交的期限。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各种载体的检索工具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凡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

(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地震、洪水、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特大事故;

(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为苏州籍和曾经在苏州工作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文学家、艺术家、体育杰出人士、企业家、民间艺(匠)人等;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其档案资料属资产清理范围,应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同清理评估,并在资产清理结束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目录,并书面告知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企业承担保护和管理档案的义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配置适宜安全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防护设施,妥善保管好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档案馆库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定期对归档文件材料和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解密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接收入馆;

(二)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三十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个人的利益。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他档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室)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室)应当建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对现有的馆藏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采集,通过计算机网络对现行电子文件进行接收、管理和利用,开展公众网上档案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利用馆藏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的、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教育。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备案手续的;

(三)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四)拒绝向档案机构移交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五)拒绝接收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六)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时,未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未通过档案验收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四十条 档案中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进行档案中介活动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1]

纠错

参考资料

[1]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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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在一个组织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文件,涉及各种业务交流和合作。然而,合同档案管理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常常是一个挑战。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是一种组织和管理合同文件的规范化方法。它涵盖了合同的创建、存储、归档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通过遵循合同档案管理办法,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其合同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主要原则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原则:

  1. 合同文件的规范化命名和编号:所有合同文件应按照统一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并分配唯一的编号。这样可以方便查找和跟踪合同文件。
  2. 完整的合同记录: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都应完整地保存下来,包括合同原件、变更通知、交流记录等。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 合同的存储和保护:合同文件应妥善存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合同文件的丢失、损坏或被未授权的人员访问。
  4. 准确的档案记录:对于每份合同文件,都应有相应的档案记录,包括档案存放位置、借阅记录等。这样可以确保合同文件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 合同文件的定期检查和更新:合同文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及时处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情况。

合同档案管理的流程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合同档案管理流程:

  1. 合同的创建与审批:合同的创建应按照公司的审批流程进行,并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2. 合同的签订和登记: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生效日期等信息。
  3. 合同文件的归档:合同文件应按照规范化的命名和编号进行归档,并记录档案存放的位置。
  4. 合同文件的存储和保护:合同文件应存储在安全、防火和防水的环境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合同文件的丢失和损坏。
  5. 合同的有效期监控:定期对合同的有效期进行监控,及时处理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6. 合同的变更和更新:对于发生变更的合同,应及时记录和更新相应的文件和记录。
  7. 合同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合同档案的借阅应按照公司的借阅流程进行,确保合同文件的安全与可追溯性。

合同档案管理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尽管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挑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 合同文件的数量庞大:随着业务的增长,合同文件的数量可能会不断增加,给档案管理带来困难。解决方案: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将合同文件进行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 合同文件的查找和访问困难:没有良好的分类和索引系统,导致合同文件的查找和访问变得困难。解决方案:建立统一的合同分类和索引系统,并提供合同档案的快速检索功能。
  • 合同文件的安全与保护:合同文件的安全和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敏感信息的合同文件。解决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访问控制、加密存储等,确保合同文件的保密性。
  • 合同文件的管理责任不明确:在一些组织中,对于合同档案的管理责任不明确,导致合同档案的管理效果不佳。解决方案:明确合同档案管理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结论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通过遵循合同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合同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法律风险。然而,合同档案管理办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通过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优化分类和索引系统以及加强安全措施等解决方案来应对。

三、文物档案的管理办法?

一、文物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四有”中最主要的一项,是行使文物保护,研究的文字记录和依据,是国家依法对各级文物进行保护的基本措施和保证。

二、文物档案包括对文物本身和有关文献史料的记录,如文字记录、摄影、绘图、拓片、摹本、模型等,应建立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三、文物档案必须加强管理,逐步完善,建档务必系统、完整、准确、详实。

四、文物档案一律不准私自查阅和借阅,不得随意拍照、抄录、不得涂抹、损毁。

五、对文物档案的使用,必须严格进行详细登记,注明原因,并备案储存。

四、企业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一)单位须持公函或介绍信和查阅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或公众个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在档案查询窗口查阅,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企业电子档案的查询服务。

(二)查阅本企业扫描档案,工作人员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和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

法定代表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档案查询窗口,档案管理部门可为其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三)律师代理非诉讼活动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合作合同等,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

代理诉讼活动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立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可为查阅人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四)银行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银行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

(五)仲裁机构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仲裁机构出具的公函、仲裁受理通知书或立案证明、以及查阅人的执业证件和复印件,可为查阅人提供 “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等查阅企业扫描档案,应当由其指定的本单位查阅人(二人或二人以上)提交公函或介绍信、立案证明、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为查阅人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审批文书,只有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七条 特殊查询权限。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经过企业扫描档案查询程序后仍需要查阅书式档案原件时,经市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可以在档案室进行同级书式档案的查阅。

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要严把企业档案复制关,对于企业扫描档案设定的不能查询的档案内容,在查询书式档案时亦不得复制。

第八条 企业电子档案、企业扫描档案的打印件和书式档案资料的复制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档案,以及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中取证,加盖同级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机读档案查询专用章、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专用章)。

五、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各个方面的真实记录,包括学生入学、在校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及学生、毕业等情况的记录。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对学生在校学习情况了解的可靠依据。为了规范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的有关精神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规定了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管理、查阅与使用、保管与转移等方面的规范。

一、经过我校正式录取并办理了入学注册手续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函授站共同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籍档案的内容

1、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报名登记表》、、《入学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习中心、退学、休学等)有关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时,根据学生学籍档案,建立学生毕业档案。毕业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毕业生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在读期间各种奖励及处分材料等。

三、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函授站共同管理,纸介学籍档案的归档及日常管理由学习中心、函授站具体负责。

1、新生注册入学后,各学习中心、函授站根据学院所发学籍数据为新生按专业、以学号为顺序对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学生在学期间,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学生登记表》、《入学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习中心、退学、休学等)有关审批表的收集、整理、保管及有关学籍材料申报工作。

2、学院教学部负责学籍有关材料的审批及《毕业生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的办理和保管工作。

办理毕业时,学院教学部将《毕业生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一同下发给学习中心、函授站。学习中心、函授站将《学员入学报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入学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习期间修业课程成绩登记总表》、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习中心、退学、休学等)有关审批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放入毕业生档案袋封存。

四、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与转移

1、在学期间,学院保存学生各类学籍材料的电子档案;档案纸介材料由学心中心、函授站专人统一保管。

2、学生毕业档案统一使用“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生档案袋”和“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密封条”,加盖学习中心、函授站公章后,学习中心、函授站发给毕业生,毕业生签领后带回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3、毕业生不得自行拆开档案,否则该档案作废。凡因毕业生个人原因造成档案遗失或损坏的,毕业生应负完全责任,学院不再受理重新制作档案的申请。

本办法自颁布布之日起施行。由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六、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科学管理,保障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试行)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贷款档案,是各级行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贷款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建设银行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贷款项目的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贷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对本行贷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重视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档案工作的领导。信贷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贷款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第五条 凡是本行管理和本行直接经办的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外汇贷款项目,均属于贷款档案归档范围,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贷款档案。其中属于本行经办的贷款项目,应保证其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属于本行管理的贷款项目,其档案资料的收集,以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管理

需要为准。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之前已收回贷款本息的国家重点项目的档案材料,亦应归档管理。

第六条 贷款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归档内容: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4.项目概算资料;

5.项目融资意向书;

6.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

7.借款申请书;

8.项目评估(或贷前调查)报告;

9.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测试等材料;

10.贷款承诺书;

11.贷款审批表及贷款项目审查签报;

1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贷款计划下达文件(亦可在“贷款审批表”中注明下达贷款计划的文号);

13.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公证书;

14.合同审计表;

15.贷款指标通知书及贷款发放、回收的各种凭证;

16.调整利率通知书;

17.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动态资料;

18.项目年度财务计划及财务决算;

19.开工报告及批复;

20.竣工验收报告;

21.竣工决算及批复;

22.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23.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24.重点项目的年度分析报告;

25.贷款后评价报告;

26.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27.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审批表;

28.贷款展期协议书及担保文件;

2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归档内容: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复印件;

(4)成立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5)借款人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会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复印件;

(6)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或偿还能力的证明文件;

(7)购建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8)《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复印件;

(9)《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

(10)有效的商品(原料)购、销合同复印件;

(11)《信用证》复印件;

(12)《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借款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内容同借款人)。

4.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利证书、评估报告、保险单据、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

5.贷款调查评估报告及贷款审批文件。

6.贷款指标通知单。

7.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8.合同审计表。

9.贷款借据。

10.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每月的财务报告。

11.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审批文件。

12.展期还款协议书及担保文件。

13.历次贷后检查报告及贷款后评价报告。

14.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三)外汇贷款项目归档内容:

1.“外汇项目贷款推荐函”;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借款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外汇借款申请书;

6.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7.合资企业的《章程》、《合资协议》、《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政府有权部门对合资企业的批文;

9.国内会计事务所或国内银行出具的合资双方投资入股的验资证明;

10.合资外方的资信调查材料;

11.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前三年的财务报表;

12.合资企业自投产后前三年的财务报表;

13.借款人目前的负债总情况表;

14.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15.外汇项目贷款报批函;

16.项目评估报告;

17.地方或项目单位委托我行筹资的函;

18.地方外汇管理局委托我行筹资的批文;

19.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20.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21.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22.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23.设备技术等进口的商务合同(英文);

24.贷款批准文件;

25.外汇借款合同;

26.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7.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

28.催还逾期贷款通知单;

29.项目贷款专户报告;

30.项目贷款工作大事记;

31.其他应归档文件。

第七条 根据各贷款项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人民币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具有史料价值建设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0~20年;小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技改

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5年。

外汇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应的人民币贷款档案保管期限的上限执行。

第八条 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九条 各级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贷款档案每年固定归档一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一般分两期归档,即项目竣工后进行第一期归档,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再进行补充归档;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在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一次全部归档;逾期贷款的档案材料可比正常归档时间推迟一年移交归档。

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部门指定的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应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应归档的全部贷款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然后,第一期归档的固定资产贷款档案资料,按照项目竣工时间的先后顺序,第二期归档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档案资料,按照如期收回贷

款本息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贷款档案移交单”(“贷款档案移交单”式样附后)。移交单一式两份,档案部门和移交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在办理逾期贷款档案移交前,移交部门的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应先登记“逾期贷款统计台帐”(“逾期贷款统计台帐”式样附后),以便于信贷部门对逾期贷款的清收。然后再按照贷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逐项目登记“贷款档案移交单”,并分别在移交单“备注”一栏注明

“逾期”字样。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或呆帐贷款经批准核销后,信贷业务部门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应在“逾期贷款统计台帐”上,对该项目予以注销。然后,填写“收回逾期(核销呆帐)贷款通知单”(“收回逾期(核销呆帐)贷款通知单”式样附后),并及时送档案部门补充归档。

第十四条 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应围绕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按照贷款管理操作程序和贷款档案归档内容,形成多少归档多少,保证贷款档案资料的齐全与完整,避免破损和遗漏现象。

第十五条 一份文件如果既属于贷款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其原件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归档的需要,贷款档案可采用复印或摘记主要内容、文号的方法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的每一个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应按照项目前、中、后三期的顺序和贷款管理程序,视档案资料的多少,设立一个或多个案卷。每一案卷应抄写三份卷内目录(“贷款档案卷内目录”式样附后),其中一份放在卷首,一份交档案部门作为检索工具,另一份留信贷业务部

门备查。项目调查与信贷业务分设机构的,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可多抄写一份卷内目录,送项目调查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和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文件,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卷内目录“备注”栏内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免造成泄密、失密现象。

第十八条 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装订。每件文件首页的左上角应编写与卷内目录顺序号相一致的件号,同时,每件文件都应在有效张页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编写文件页号,(如文件本身有打印页号的,可以借用,不必重复编页号。)以便于保管和借阅利用。

第十九条 贷款档案装具采用卷盒形式。卷盒封面应标有经办部门、借款单位、贷款种类、项目名称、案卷标题、归档号、案卷号、目录号、保管期限、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时间、合同到期日、卷内件数等项目。卷盒脊背应标有经办部门、借款单位、贷款种类、项目名称、归档号、案卷

号等项目。

第二十条 案卷封面及案卷脊背各项目应逐项填写清楚。具体填写内容和填写要求如下:

1.经办部门:填写本行内部经办该项目的具体部门。

2.借款单位:填写借款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贷款种类:填写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4.项目名称:固定资产贷款填写项目名称,流动资金贷款填写借款用途。

5.案卷标题:应包括经办单位、项目名称和文件内容三部分。

6.保管期限: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填写或盖章。

7.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时间:填写实际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时间。

8.合同到期日:填写借款合同正本中规定的借款期限的止日。

9.卷内件数:应与卷内目录顺序号尾数相一致。

10.归档号:填写:“贷款档案移交单”上的归档顺序号。

11.案卷号:由档案部门按照编定的案卷顺序填写。

12.目录号:由档案部门填写统一编排的目录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部门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在移交项目竣工后先期归档的固定资产贷款档案和逾期贷款档案时,其案卷封面的案卷标题和卷内件数两个栏目应用铅笔填写,以便补充归档时改写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档案部门对各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贷款档案,应进行统一的分类、排列与编目。

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采用“币种——保管期限——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时间顺序”的分类和编号方法,即首先按币种划分人民币和外币两大类,每一币种再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每一保管期限内再按年度和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然后,按照上述分类排列顺序,编制

混年度大流水案卷号。每一种保管期限拥有一个案卷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先期归档的固定资产贷款档案,不分保管期限,由档案部门按照移交顺序编制临时案卷号(用铅笔),待补充归档时,再按照贷款本息全部收回的时间顺序,在相应的保管期限内,统一编制案卷号,并注销其临时案卷号。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档案亦不分保管期限,由档案部门按照贷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编制临时案卷号。待档案部门接到“收回逾期(核销呆帐)贷款通知单”后,再按照贷款本息全部收回的时间顺序,在相应的保管期限内,统一编制案卷号,并注销其临时案卷号。

第二十六条 案卷顺序固定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区分币种和不同的保管期限,逐卷登记“贷款档案案卷目录”(“贷款档案案卷目录”式样附后)。每一种保管期限形成一本贷款档案案卷目录。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货款档案和外汇贷款档案应分别存放与保管,并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以确保其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 贷款档案应实行借阅登记制度。档案部门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凡因工作需要借阅贷款档案者,均应填写借阅单。贷款档案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确需对外提供有关贷款档案的,总、分行应由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分行以下各级行应由行领导

审批签字。

第二十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换项目经办人时,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办理贷款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因交换手续不全致使档案资料损毁、散失的,要查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贷款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拨款和委托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社会档案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八、工商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四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查阅机读档案。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企业持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此外,您需要注意:对于档案资料尚未扫描录入的,可提前一周办理预约查询手续;在您查询时我们的接待人员可应查询人要求,在其打印资料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过后不补盖。

九、逝者档案管理办法?

已故人员档案由原工作单位进行保存,原工作单位取消的,可转交所在地档案部门保存。

十、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档的材料。

 2.日常管理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读可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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