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设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依据?
仪器设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 国家或行业标准:仪器设备需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其性能和功能达到要求。2. 检定和校准:仪器设备需要经过检定和校准,以验证其准确性和精确度,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3. 认证和验证:仪器设备需要获得相关的认证和验证,例如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7025实验室认可等,以证明其符合标准和要求。4. 日常维护和保养:仪器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能够正常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5. 设备操作和使用指南:仪器设备需要有相应的操作和使用指南,以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设备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总之,仪器设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标准、检定和校准、认证和验证、维护和保养以及设备操作和使用指南等。
二、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三、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有什么仪器设备?
谢邀,据我了解应该有电脑,投影仪,打印机,保险柜,扫描仪,电话,空调,饮水机,净水器,热水壶等设备。所以我一辽宁人被邀请回答湖北单位的问题是什么鬼……
四、食品药品检验所有哪些部门?
一般业务职能分成中药检验室、化学药品检验室、生物制品检验室、抗生素检验室、药理室、药包材检验室、标配室等检验科室等等
一般还另设业务管理科室有业务技术管理室、质量管理办公室和仪器管理室、综合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
业务技术管理室应该与信息科相关
五、食品药品检验专业有前途吗?
有前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口生育政策的放开,人口增加,药品业,食品业的不断发展,食品药品监督机关,需要大量的食药品高级专业人才,所以这类专业业生是大有前途的。
六、专科食品药品检验专业前景好么?
专科食品药品检验专业前景好
收入一般,每天加班,到月底能有个八九千很不错了,公司农产品检测线的同事,一年大部分时间加班到晚上十一点以后,旺季几乎没有周六,周日偶尔也要来,早上八点半上班,这种工作强度下,工资是8000,工作环境差,长年接触有机试剂或者酸碱腐蚀性液体,做实验基本不能坐下,一天干完回到家就是一条死鱼
七、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海关总署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海关总署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十条 海关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八)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九)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海关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主管海关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海关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海关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海关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
第三十一条 海关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海关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海关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海关。
第三十九条 海关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
八、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
亲爱的读者,欢迎阅读今天的博客文章!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的一些重要信息。
什么是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
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是指在进行调节阀检验项目采购时,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公告信息。这个公告通常包含了招标的相关要求、标准以及采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的重要性
调节阀在工业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于调节流体的流量、压力或温度。为了确保调节阀的安全可靠运行,这些阀门需要定期检验和维护。而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能够为采购方提供有关供应商、技术要求和交付期限等关键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关键内容
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内容:
- 采购方需求:公告中会明确列出采购方的需求,包括调节阀的型号、规格、数量等。
- 技术要求:公告中会阐明对调节阀的技术要求,例如工作温度范围、耐压能力等。
- 质量标准:公告中会规定调节阀需要符合的质量标准,这有助于确保采购到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
- 交付期限:公告中会明确调节阀交付的期限,以便供应商能够合理安排生产和交付。
- 投标要求:公告中会说明供应商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文件提交要求等,以及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的实施流程
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的实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公告发布:采购方或相关部门会在适当的渠道发布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如公告板、官方网站等。
- 澄清和答疑:供应商在阅读招标公告后,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或需要澄清的事项,此时可以向采购方提出疑问并获得答复。
- 投标准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需准备好投标文件,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给采购方。
- 开标评标:在开标日期,采购方会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并评估各家供应商的投标。
- 中标通知:最终,采购方会选择中标供应商,并发送中标通知书。
- 合同签署: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方会签署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交付期限。
如何有效参与调节阀检验项目的招标
要想有效参与调节阀检验项目的招标,供应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仔细阅读公告:供应商在阅读公告时要仔细理解招标要求和技术规格,并进行全面评估。
- 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企业资质证明、报价单等。
- 遵守公告要求:供应商需要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文件,并确保符合投标截止日期。
- 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供应商应提供具有竞争力且符合需求的技术方案,以提升中标几率。
- 与采购方保持沟通:供应商可以与采购方保持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进展以及可能的变更。
总结起来,调节阀检验项目招标公告在调节阀采购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供应商可以通过仔细阅读公告、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遵守公告要求以及与采购方保持沟通等方式,有效参与招标并提升中标几率。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您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谢谢您的阅读!
九、食品药品检验专业可以考什么职称?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如果从事食品安全、质量工作,还可以考取质量工程师、食品安全师最好。
食品药品工程职称评定专业一览表:
药学类 、生物工程及科学类 、化工与制药类 、中药学类 、计算机科学及电子信息类 、仪器类 、化学类 、食品药品工程其他专业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类 、材料类
十、如何应聘食品药品检验所职位?
应聘食品药品检验所职位不一定要参加公务员考试,以下两种方式: 事业编,报考及时留意药检所所在地招聘简章就可,其中县一级药监局内设药检所的话,报考药监局也是可以的。
公务员编,报考留意省内公务员考试时间,及各药品检测所的招聘条件然后参加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