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化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
二、信息化合作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1)企业在日常文档应用、传送、保存过程中常出现既要保证文档数据的安全,又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交流,甚至还要防止一些不可预料的事件,如:保存了重要文档的U盘、笔记本电脑等意外丢失,导致机密文档被企业外部人员获取。
(2)对企业来说,对文档加密产品的要求,首先是表现在对文件加密系统的安全性,即:要求文档加密软件必须考虑全文加密和高强度的加密算法上。
企业加密需求会随着应用程序的升级、文件格式的变化、使用范围的变化而变化。
这就需要加密软件对应用环境的变化能灵活地设置受保护的文件格式和受关联的应用程序。
(3)企业网络环境复杂、应用程序众多、加密要求多样化,有的需要移动办公,有的需要离线使用,有的需要设置文件权限,有的设置离线授权、密级管理。
这就需要加密软件能够最大范围地适应企业各种加密要求。
三、农村农业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四、芜湖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化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中心负责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其配套咨询设计、监理、运行维护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应明确每一项目的中心分管领导、建设科室、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管办分离。综合科负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绩效监督等工作,原则上不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其他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以下统称为“建设科室”。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建设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综合科汇总各建设科室项目申报材料,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项目申报名称、建设内容、预算等。
第七条 综合科对中心申报的项目先组织进行中心内部立项初审、部门论证等程序,然后协助建设科室上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研究审核,最终将确定的立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章 项目方案设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科室须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方案设计费用可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项目建设方案可由以下几种方式设计:
(一)在能力范围内,鼓励自行编制建设方案;
(二)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可沿用上级方案;
(三)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通过方案竞赛、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一家建设方案或综合多家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进行再加工完善;
(四)特别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专业机构的方案设计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同步启动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要充分考虑已建信息基础设施及服务的共享使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五章 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第十条 建设科室编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中心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综合科组织进行中心内部科室论证等。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应注明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科室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将修改后的方案、修订说明、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确认表等报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协助统一上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科室负责实施信息化项目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方案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在实施采购时应注明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其设计项目的竞标,不得承建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文件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应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如遇质疑 、投诉等情况,在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建设科室负责回复。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中标结果确认、中标通知书发出等需经负责该项目建设的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起草、签署等应经中心法律顾问审核并提供书面审核意见,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公示。
第十八条 中心分管领导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科室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采购监理服务,监理费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建设科室应会同项目监理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的调度管理。如需进行项目建设工期调整、建设内容变更等应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 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室应根据合同约定、财务管理规定按程序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需跨年度的,建设科室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备相关情况,由综合科汇总各科室跨年度支付资金需求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负责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芜湖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由建设科室整理项目全过程文档,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中心自行组织验收,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综合科协助提请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意见,由项目建设科室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科室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计划申报、立项审批,方案设计、审查、确认,招标采购,建设施工,试运行,评估验收,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资料进行编目归档,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综合科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科室依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价对象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计分,并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由综合科汇总统一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备评价信息。
第十一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科室应积极稳妥推进行信息化项目应用,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进行一个月以上试运行,方可正式部署应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室是项目运行维护、安全防护的责任主体,在项目运行期间应持续做好运维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室应重视项目应用,积极推广使用,提高项目绩效。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五、培育苗的仪器设备
培育苗的仪器设备是现代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的智能化趋势,越来越多的高效、精确的培育苗设备被引入到农田中,为农民提供了更便捷、高产的种植方式。
1. 温室大棚
温室大棚是培育苗的重要设备之一。它可以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为种子的发芽和幼苗的生长创造一个理想的环境。温室大棚通常由钢架和玻璃或塑料覆盖材料构成,可以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减少外界的干扰,提高苗木的存活率。
2. 灌溉系统
灌溉系统是培育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它可以根据植物的需水量和生长阶段,自动进行水的供应。现代化的灌溉系统可以通过感应器和计算机程序,精确控制水的用量和喷水的时间,使得苗木得到充分的水分滋润,同时避免了水分过多或过少对苗木生长的不利影响。
3. 光照设备
光照是植物生长和光合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冬季或阴雨天气,自然光线不足,对于培育苗来说十分不利。因此,人工光源设备被广泛应用于苗木的培育中。例如,LED植物灯可以提供适宜的光照条件,帮助苗木的生长和发育。
4. 控温设备
温度对于苗木的生长发育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冬季或干燥地区,保持适宜的温度是培育苗的关键。控温设备如加热器或空调系统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温度,给苗木提供最适宜的生长环境,促进其根系的发育和营养的吸收。
5. 培养基和肥料供给设备
培养基和肥料是苗木生长所必需的营养来源。为了提供充足的养分和保持土壤的稳定性,合适的培养基和肥料供给设备非常重要。自动供肥系统可以根据苗木的需求和生长阶段,实时供应合适的营养元素,确保苗木的健康生长。
6. 生物安全设备
为了防止病虫害对苗木造成危害,生物安全设备是必不可缺的。例如,温室大棚内可以安装虫网和防虫灯,防止昆虫入侵以及传播病菌。另外,合适的消毒设备和隔离措施也能有效地减少病菌的传播,保证苗木的健康。
7. 自动化控制系统
现代化的培育苗设备通常配备了自动化控制系统,通过传感器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温度、湿度、光照和肥料供给等参数的精确控制。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大提高了苗木的培育效率和质量,并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
8. 种子处理设备
种子处理是苗木培育的重要环节。种子处理设备可以对种子进行消毒、浸种、涂覆等操作,提高种子的发芽率和幼苗的存活率。种子处理设备的使用可以降低种子传播病害的风险,提高苗木的质量和产量。
总之,现代化的培育苗设备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为农民提供高效、精确的培育方法,提高苗木的存活率和产量,推动农业的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培育苗设备将会越来越智能化,为农业生产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效益。
六、生物仪器设备的摘要
生物仪器设备的摘要
生物仪器设备在生命科学研究和医学诊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生物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性能不断提升,为科研人员和医生提供了更准确、高效的工具。本文将对生物仪器设备的摘要进行综述,以帮助读者了解其应用和发展。
1. 各类生物仪器设备
生物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 实验室仪器 - 包括离心机、超速离心机、分析天平、显微镜等。
- 医学设备 - 包括心电图机、X射线机、核磁共振仪等。
- 生物成像设备 - 包括光学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等。
- 基因测序仪 - 可快速测定DNA序列,用于生物学研究和临床诊断。
- 质谱仪 - 可用于分析和测定样品中的分子结构和组成。
2. 生物仪器设备的应用
生物仪器设备广泛应用于生命科学、医学和药物研发等领域。
在生命科学领域,实验室仪器如离心机和分析天平常用于细胞培养和药物筛选。生物成像设备如光学显微镜可以观察细胞和组织的结构和功能。基因测序仪在基因组学研究中起着关键作用,帮助科学家了解基因序列和遗传变异。
在医学诊断中,生物仪器设备可以辅助医生做出准确的诊断。例如,心电图机可以记录心脏的电活动,帮助医生判断心脏是否存在异常。X射线机可用于检查骨折和肺部疾病等。核磁共振仪可提供详细的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图像,用于诊断和研究。
在药物研发中,生物仪器设备被用来评估药物的药效和安全性。质谱仪能够分析药物的分子结构和组成,帮助科学家了解药物的性质和代谢途径。
3. 生物仪器设备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生物仪器设备在功能和性能上不断突破。以下是未来生物仪器设备发展的一些趋势:
- 高灵敏度 - 生物仪器设备将越来越具备高灵敏度,能够检测到更低浓度的生物标记物。
- 高分辨率 - 生物成像设备如光学显微镜和核磁共振仪将具备更高的分辨率,能够观察到更小的结构。
- 高通量 - 实验室仪器和基因测序仪将变得更加高通量,能够同时处理更多样品。
- 智能化 - 生物仪器设备将具备更强的智能化功能,能够自动化完成复杂的操作和分析。
- 便携式 - 生物仪器设备将变得更加便携式,方便在野外和临床环境中使用。
未来,生物仪器设备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生命科学和医学的进步,为人类健康和疾病治疗提供更好的工具和方法。
结论
生物仪器设备在生命科学研究和医学诊断中起着重要作用。不同种类的生物仪器设备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帮助科学家和医生做出准确的分析和诊断。随着科技的进步,生物仪器设备将不断发展,具备更高的灵敏度、分辨率、通量和智能化功能。未来的生物仪器设备将进一步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的进步,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七、中国最大的仪器设备公司?
是上海机床厂。
公司从1950年起生产各类磨床,品种、规格占全国磨床行业的三分之一;在国内磨床业处于主导地位;产品的品种最为齐全,产品应用的领域范围最广泛;国内磨床产品的市场占有第一。
主要产品有:外圆磨床、万能外圆磨床、平面磨床、轧辊磨床、曲轴磨床、双端面磨床、花键轴磨床、磨齿机、螺纹丝杆磨床、凸轮轴磨床、椭圆倒角磨床等各类普通磨床、专用磨床、数控磨床,以及三坐标测量仪、圆度测量仪、齿轮油泵、金刚石滚轮等,多种产品曾荣获上海市和国家优质产品奖,并在国内居领先水平。
八、制作泡菜所需的仪器设备?
除了泡菜那些原料外,最重要的是专门泡菜的瓦坛子。坛口周围要有一圈凹形的水槽,可以加水,密封性很强,更容易发酵。
九、农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和农民信息化的不同?
广义上说,农业信息化包含农村和农民的信息化,狭义上说三者又有所重点所指。
农业信息化核心是农业生产、管理和销售的信息化,例如:农产品质量监管与溯源、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电商等。
农村信息化核心是信息技术在农村的普及,例如:光纤进村、4G信号覆盖等。
农民信息化核心是农民信息化意识的转变和信息技术的掌握,例如:政府实施的新型农民培训等。
十、微距摄影需要的仪器设备?
1、静物的微距摄影用光是关键,既然是很小物品微距摄影,一个环形灯是有必要购买的,另外,得准备2-3个小辅助灯,用于调整光比。
2、有条件的话,准备一个磨砂玻璃的景物台和一块全反射珠幕以及无反光黑、白、蓝绒幕将有助于你创作,比如后期色键处理。
3、一架数码单反和一个百微必不可少。
4、一个好的三脚架和快门线也是必须要准备的。
5、为调整一致色彩,最好有几块灯光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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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基本也就够用,当然要有一个清晰而创新的思路,若有后期数码暗房基础会使你更得心应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