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设备验收单怎么填写?
关于这个问题,1. 首先填写基本信息: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2. 填写验收人员信息:验收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3. 填写验收日期:验收的具体时间。
4. 填写验收结果:验收结果通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如果设备存在问题,需要详细描述问题。
5. 填写实验数据:如果需要进行实验数据的记录,需要在验收单中填写实验数据。
6. 填写验收意见:验收人员需要在验收单中填写自己的验收意见,例如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等。
7. 填写验收结论:根据实际情况,验收人员需要填写验收结论,例如设备通过验收或者需要重新验收等。
8. 填写验收人员签字:验收人员需要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9.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需要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10. 最后,验收单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验收的有效性。
二、交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三、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所属的各类组织依法以财政拨款或者国有资本金等方式,经过比选、招标、询价、协议供货等程序,委托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其提供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关键环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 合同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内容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质量检验法:指以质量检验为主要方式进行验收;
- 2. 工程竣工验收法:指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为主要方式进行验收;
- 3. 服务验收法:指以服务项目完成情况为主要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章 合同验收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 1. 通知验收:采购人通知供应商进行验收;
- 2. 验收准备:供应商按照验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样品;
- 3. 现场验收:在协商确定的验收地点对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
- 4. 验收记录:记录验收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意见和结论;
- 5. 验收结果:根据验收情况作出验收结论;
- 6.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
- 7. 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 合同验收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采购人责任:负责通知供应商进行验收,评定验收结果;
- 2. 供应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和数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 3. 验收人责任:负责现场验收工作,记录验收结果;
- 4. 监督机构责任:对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同验收的问题和争议解决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 1. 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验收标准的争议;
- 2. 质量和数量存在争议;
- 3. 不合格产品或服务的整改和追责问题。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问题和争议一般采取以下解决方式:
- 1. 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 2. 申诉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
- 3. 仲裁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建立监督检查机构;
- 2. 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 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 4. 推行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一条、责任主体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1.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 2. 按日计算的罚款;
- 3. 撤销供应商的供应资格;
- 4.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的解释权归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程序和标准,促进环境友好型工程的建设。该暂行办法于XXXX年由XXXX部门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背景
中国的迅速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解决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的和意义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达到国家和相关地方环境保护的要求。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 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建设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建设项目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循环利用和废弃物的处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提高公众参与度: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参与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过程,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 推动绿色建筑: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鼓励建设项目采用环保技术和绿色建筑理念,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三、环保竣工验收程序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 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的各类环保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
- 实地检查:环保主管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环境设施的布局、运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排放情况。
- 数据分析:环保主管部门将对实地检查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 验收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分析结果出具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合格。
- 公示和听证:验收报告完成后,将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接受公众和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 正式验收: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四、环保验收指标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环保验收指标,包括:
- 废水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进行限制,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 废气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废气排放进行限制,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建设项目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和标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环境监测设施:要求建设项目建立环境监测设施,监测和记录排放物的浓度和总量。
- 环境保护设施:规定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等。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 审核不严格:一些地方在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问题工程通过验收。
- 公众参与不够:一些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不足,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权益保障有待加强。
- 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环保验收标准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标准过低,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环保竣工验收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 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中。
- 统一标准:各地应统一环保竣工验收标准,提高环保要求,防止低水平竞争。
- 加强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达标。
六、总结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在推动建设项目环保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有效保护了环境,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和公众参与,统一标准,加强建设单位责任,以进一步提升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效果。
五、仪器设备验收工作需要注意什么?
仪器设备管理 设备作为一项重要资源要素,应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参与体系运行,以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因此,应建立符合准则要求的设备管理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建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 ⑴ 建立设备管理组织 设备管理组织有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支持服务部门构成。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特点、范围和工作量,确定管理人员、核查人员、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责、权力与相互关系,使各项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尽量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⑵ 制定设备管理程序 设备管理程序是检测机构实行设备管理的途径。通过建立相应的程序文件,明确设备管理活动的过程、步骤、内容和所有环节,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⑶ 编写设备作业指导书 设备作业指导书是指导检测人员操作设备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设备可按照说明书操作,大型、复杂的仪器或操作人员流动性大、性能不稳定的设备需编写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健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⑴ 评审制度 评审是添置或处置设备的一项前期工作,主要从设备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护性等方面综合分析,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设备资源,发挥设备的最佳效益。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需进行可行性认证,达到技术上先进,性能上可靠,工作上需要,经济上合理;对于租借、维修、淘汰的设备,以及小型或辅助设备,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⑵ 验收制度 验收是保证添置或维修的设备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仪器设备的开箱拆封应在设备管理员、操作人员、供应人员等有关人员都在场时进行,验收过程中,应对设备评审要求、订货合同和装箱清单,逐一清点,并做好记录。对于大型、精密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还应通过一定时期(合同期内)的试运行,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和各项指标测试结论,确认无质量问题方可验收。仪器设备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⑶ 使用制度 为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建立设备使用制度,对人员、工作环境、设施条件、维修、保养等提出明确要求做作出规定。 ⑷ 记录制度 记录是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销的一项基础工作,对设备管理的责任落实、制度执行及管理程序的运行和完善都很重要。每台设备从计划选购到淘汰都应保持完整的记录,内容除一般性设备档案外,还应设备购置、检定、维护的计划,论证意见或报告,调试验收报告,设备使用和校准记录,仪器故障和维修记录,运行状况,性能变化,异常现象及整改情况等。 ⑸ 核查制度 核查是证实设备符合技术规范,避免影响检测结果的一项重要举措。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前后,应按照技术规程和说明书,采取自校、比对等方法,校准主要性能参数,保证仪器的准确度和量程范围符合要求。质量管理组应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记录等情况,对新购置或租借的设备、现场检测使用的设备、使用频繁或漂移较大的设备,应制定核查程序,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仪器设备校准与检定 校准 ⑴ 校准的定义 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该定义的含义是: ① 在规定的条件下,用一个可参考的标准,对包括参考物质在内的测量器具的特性赋值,并确定其示值误差。 ② 将测量器具所指示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标准所复现的量值 ⑵ 校准的目的 ① 确定示值误差,并可确定是否在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② 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可调整测量器具或对示值加以修正; ③ 给任何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给参考物质特性赋值; ④ 确保测量器给出的量值准确,实现溯源性。 ⑶ 校准的依据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校准结果。 检定 ⑴ 定义及检定对象 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12条》)。检定是法制计量工作中计量器具控制(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6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我国在1987年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共分十二大类千余种,同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即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55项;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又增补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4项6种。强制检定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这些构成了我国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 ⑵ 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 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分为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具体操作是对其进行计量检查、技术检查和行政检查,这三方面的检查也称为检定的三分量。 ① 计量检查 确定计量器具的误差及其他计量特性,如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稳定性、重复性和漂移;读数装置分辨力、分度值、电磁干扰敏感度等。 ② 技术检查 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具备的结构、安装要求,读数的可见性,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等。 ③ 行政检查 包括标识、铭牌、型式批准、检定标记、许可证标记、有关证书及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性、检定、修理和维护记录等。 ⑶ 检定的依据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校准和检定的主要区别 ⑴ 校准不具法制性,是自愿溯源的行为;检定则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⑵ 校准主要用以确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检定是对测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 ⑶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做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必须是检定规程。 ⑷ 校准不判断测量器具合格与否,但需要时,可确定测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检定要对所检的测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⑸ 校准结果通常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检定结果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仪器设备档案及标识管理 对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考核关键在四个方面: ① 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配齐。配齐的概念是不仅包含的参数要齐,而且其量程和准确度要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 ②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 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溯源到国家基准; ④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帐目清楚、档案齐全、管理有序,仪器设备实行标识管理。 仪器设备档案 按每台套仪器设备进行建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仪器设备履历表,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仪器设备唯一性识别号、购置日期、验收日期、启用日期、放置地点、用途、主要技术指标等; ② 仪器购置申请、说明书原件、产品合格证、保修单; ③ 验收记录; ④ 检定/校验记录及检定证书; ⑤ 校验规程(必要时); ⑥ 保养维护和运行检查计划; ⑦ 定期归档的使用记录; ⑧ 保养维护记录; ⑨ 运行检查记录; ⑩ 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仪器设备标识与随机资料 ① 编号标识 所有仪器设备均应进行标识,且每台仪器设备的标识必须是唯一性。 ② 状态标识 根据检定/校准、比对或验证结果对仪器设备粘贴可用性识别标识。可用性识别标识分为合格证、准用证和停用证。 a)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合格证 ● 计量检定结论为合格者; ● 经符合程序的校准,其校准结果均在规定的技术要求范围内; ● 上述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实现,经过比对验证证明其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 不需检定的,经检查合格的辅助设备。 b)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准用证 ● 多功能检测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检定/校验合格; ● 经检测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测工作所用量程合格; ● 计量器具获准降级使用。 c)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停用证 ● 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限; ● 已损坏或功能不正常; ● 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 仪器设备状态标识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设备编号; ● 证书批准日期; ● 有效期; ● 对仪器状态进行技术确认的机构名称; ● 负责对仪器设备受控状态进行确认的检查人员姓名; ● 对准用证应有准予使用的范围、等级或功能; ● 对停用证应有开始停用日期和停用状态正式确认日期; ● 随机资料 随机资料包括操作规程、仪器说明书复印件、在用的使用记录等。 仪器设备异常情况控制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如误用、误操作、超负荷(过载)或事故时,发现检测精确度不符合要求,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校准/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经重新检定、校准或检测证明运行满意方可使用。由于仪器设备异常情况的原因造成对检测工作影响时,按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运行检查 ⑴ 仪器设备运行检查作用 为保证检测设备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运行状态和性能符合检测工作要求,在此期间需要对检验设备进行检查,即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 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对核查数据的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对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作出判断。有利于检测机构动态掌握检测设备的计量性能,并根据运行检查的结果合理确定检定/校准间隔,以提高测量数据的可信度,而且可以缩短由于仪器设备功能异常对检测数据的追溯期,因此,检测机构应在检测设备的两次检定/校准周期之间进行运行检查。 ⑵ 需要进行运行检查的仪器设备 在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需要进行运行检查: ① 使用频繁的仪器设备; ② 漂移率大的仪器设备; ③ 经检定,但在检定有效期内已长时间不使用的仪器设备; ④ 使用一段时间发现稳定性不好或检测精度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⑶ 仪器设备运行检查方法 ① 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精密度、灵敏度、检出限、信噪比、分离效能、加标回收率等)进行检查; ② 用两台或多台同型号/规格仪器设备进行测量结果比较; ③ 利用仪器设备的自校功能进行检查; ④ 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检验。 ⑷ 实施运行检查注意要点 ① 运行检查的性质不同于检定/校准; 运行机制检查发生的时间是在两次检定/校准之间,它通过验证检测设备计量性能的稳定性,以提高检测数据的可信度。 ② 运行检查要运用核查标准进行过程控制 运行检查的实质是过程控制,是检测机构使用核查标准对检测设备计量性能的过程控制。使用核查标准进行运行检查,首先要选择适宜的核查标准,对被核查仪器设备的常用检测点进行核查;其次在运行检查的检测设备进行一定时间的监测,建立核查数据库,通过绘制极差控制图、平均值标准偏差控制图等控制图的方式来检测检测设备的计量性能。 ③ 实施运行检查的仪器设备一般是重要的测量设备或参考标准 并非所有重要检测设备都可以找到合适的核查标准,因此《评审准则》9.6条有“适当时”进行说明。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核查标准,在检定规程建议有效期内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也是保证仪器设备量值准确的一种常用手段。 ④ 运行检查应文件化,记录保存分析 对仪器设备实施运行检查时,应制定各种重要仪器设备运行检查的作业指导书,具体描述实施运行检查的过程,重点是核查标准的稳定性分析及选择、核查测量点的确定、核查频率、控制图的绘制和核查数据的分析。每次核查数据应按记录控制程序妥善保存。
六、自主验收暂行办法?
自主验收是不是不用验收了? 不是 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就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七、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验收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各类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
二、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验收流程
1. 项目单位自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自查,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2. 专家评审:项目单位将自查报告提交给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3. 现场核查: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
4. 结论反馈:现场核查结束后,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
四、责任与监督
1.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验收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1. 本管理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八、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规划核实验收办法?
1、 消防路要与小区交通道连通;
2、 各幢楼宇的主入口要畅通、基本环境要完成;
3、 公共空间、单体建筑不能留有施工迹象;
4、 按规划许可证范围图完成本期地下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及完成范围砖墙围蔽;
5、 不能有改变立面的现象及有较大变更;
6、 偷面积工程完善。
十、环保自主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自主验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