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是医院与供应商之间就采购医疗设备和仪器达成的正式协议。这个合同对于医院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确保了医院能够获得高质量的设备,并确保了供应商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提供设备。
合同条款
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包含了多个条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
- 设备描述:合同应明确列出所购买的设备和仪器的详细描述,包括型号、规格和数量。
- 价格和付款:合同应明确规定设备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这包括设备的购买价、运费、保险费以及可能的安装和培训费用。
- 交付期限:合同应规定设备的交付期限,以确保供应商按时交付设备。
- 质量保证:合同应包含供应商对设备质量的保证,以及设备出现问题时的维修和售后服务条款。
- 保密条款:合同应包含保密条款,以确保医院购买的设备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 合同解除:合同应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可能的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
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在签订合同之前,医院应该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可靠的供应能力。
一旦确定了合适的供应商,双方应共同商讨合同条款,并进行协商。医院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果有需要,医院可以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旦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应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这样,合同就正式生效。
合同履行
一旦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生效,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的要求按时交付设备。医院应派专人对设备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规格。
如果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工作,医院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要求其修复或更换设备。供应商有责任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
同时,医院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金额。应及时支付设备的购买价和可能的其他费用。
合同风险和纠纷处理
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涉及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供应商无法按时交付设备或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时。为了降低风险并避免可能的纠纷,医院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充分评估其供应能力。
-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对医院利益有充分保护。
- 仔细审查合同,确保条款合法有效。
- 对设备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规格。
- 保留相关的合同文件和通信记录作为证据。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医院和供应商应尽力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诉诸法庭解决争议。
总结
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对于医院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医院能够获得高质量的设备,并确保供应商按照约定条件提供设备。
然而,医院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谨慎评估供应商,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确保医院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医院应及时进行设备验收并支付合同金额。
通过合同的谨慎签订和合规履行,医院能够降低风险并避免可能的合同纠纷。
二、仪器设备类采购谈判技巧
仪器设备类采购谈判技巧
引言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采购谈判是一项重要的策略,尤其是在仪器设备类采购方面。无论是从供应商获取最佳价格,还是确保所购买的设备符合质量标准,采购谈判技巧都是非常关键的。本文将重点介绍仪器设备类采购谈判的一些关键技巧。
1. 充分准备
在进行采购谈判之前,充分准备非常重要。首先,您需要了解您所需仪器设备的市场行情,包括价格范围和竞争对手。其次,对于可能的供应商进行彻底的背景调查,了解其信誉度和可靠性。此外,您还需要对仪器设备的技术细节和性能要求有清晰的了解,这将有助于您在谈判过程中提出明确的要求。
2. 设定目标
在采购谈判中,设定清晰的目标非常重要。您需要确定您的最高限价,以便在谈判中保持弹性。此外,您还需要确定您的底线,即您可以接受的最低条件。设定这些目标将帮助您在谈判过程中保持明确的目标,并且能更好地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3. 了解供应商
在进行仪器设备类采购谈判之前,了解供应商非常重要。这包括了解他们的信誉度、过往业绩以及他们的主要客户。此外,您还可以询问其他客户对该供应商的评价。通过了解供应商,您可以更好地评估他们是否具备提供优质设备和良好客户服务的能力。
4. 主动沟通
在采购谈判中,主动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与供应商保持频繁的沟通,可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您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面对面会议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在这些沟通中,您可以向供应商了解有关仪器设备的最新信息,并提出相关问题。此外,您还可以借此机会向供应商明确表达您的要求和期望。
5. 灵活应对
在采购谈判中,要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非常重要。有时供应商可能提出一些突发情况,例如价格上涨或供应能力不足。在面对这些情况时,您需要考虑不同的解决方案,并与供应商进行讨论。您可以寻求折扣、修改交货时间或寻找替代供应商。通过灵活应对,您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从而取得更好的采购结果。
6. 确保合同条款
在采购谈判中,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您的利益非常重要。您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确保其中包括了您的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售后服务等关键内容。同时,还需要注意限制条款、赔偿条款以及风险分担等重要条款。在与供应商讨论合同条款时,坚持您的权益,并确保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合同。
结语
仪器设备类采购谈判技巧是采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充分准备、设定目标、了解供应商、主动沟通、灵活应对以及确保合同条款等关键技巧,您可以更好地进行采购谈判,并最终得到符合您需求的优质设备。希望本文提供的技巧对您的仪器设备采购有所帮助。
三、工地试验室要买仪器设备采购做哪些准备?
1,根据试验项目列出仪器目录。
2,确定实验项目的允许误差。
3,选定仪器的等级。
4,确定仪器品牌,厂家,价格等。
5,使用单位的咨询。
四、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
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
引言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中,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居住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传统的房屋建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箱式房作为一种全新的住房解决方案,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青睐。
什么是临沂箱式房
临沂箱式房是指采用钢结构材料,经过设计、制造和施工过程后形成的一种可拆装、可集装运输、可重复利用的住宅建筑。临沂箱式房具有结构稳定、耐久性强、施工周期短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农村建设、临时宿舍、工程项目等领域。
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的重要性
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是购买临沂箱式房的法律文件,具有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签订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可以确保购买方和销售方的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明确规范双方行为的作用。
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明确购买方和销售方的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经营注册信息等。
2. 产品规格:明确临沂箱式房的规格、尺寸、材质、设计标准等技术参数。
3. 数量和价格:明确购买的临沂箱式房的数量以及总价、货币种类、支付方式等。
4. 交付时间和地点:约定临沂箱式房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5. 质量保证:明确临沂箱式房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和售后服务。
6.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时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签订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1. 确定合作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购买方应对销售方的信誉、业务能力、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选择信誉良好、有实力的供应商。
2. 详细了解产品:购买方应详细了解临沂箱式房的规格、质量标准等技术参数,并与销售方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3. 明确交付时间和地点:双方应明确约定临沂箱式房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4. 注重合同细节:对于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的每一条款,购买方应仔细阅读,并在签订之前与销售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
5.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购买方应确保临沂箱式房的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以确保购买方的合法权益。
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范本
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
甲方(购买方):
乙方(销售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临沂箱式房的销售事宜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执行。
结语
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是购买临沂箱式房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范了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保障了购买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临沂箱式房采购合同时,购买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与销售方协商一致,并注重合同的细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临沂威海售饭机采购合同
临沂威海售饭机采购合同
合同范围
本合同由买方临沂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威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就临沂市餐饮行业所需售饭机的采购事宜所达成的一致合作关系。
合同条款
- 合作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产品规格:买方需采购的售饭机规格详见附件1。
- 交付时间:卖方将根据买方的需求,在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
- 交付地点:交货地点为临沂市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 价格与支付条件:买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货款支付方式为贷款方式,按照每月支付一次的方式进行。
-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售饭机在交付后的180天内保修,如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承担维修费用。
-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
双方各自保证在本合同中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关贷款手续;卖方应按时交付合格的售饭机,并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互相协商解决方案。
合同解除
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可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3.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合同变更
如需对本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双方应通过书面协议进行。
保密条款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非法使用。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1:售饭机规格表
以上是买方临沂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卖方威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沂威海售饭机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通过合作,共同推动临沂市餐饮行业的发展。
六、临沂市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
七、临沂外墙止水钢板采购合同
临沂外墙止水钢板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LY-2022-0078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XX区XX路XX号
注册资金: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先生
乙方:XX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XX区XX路XX号
注册资金: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一、合同目的
甲方拟采购乙方生产的临沂外墙止水钢板,并由乙方提供运输和安装服务。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内容
1. 产品规格
甲方将购买以下规格的临沂外墙止水钢板:
- 材质:不锈钢
- 厚度:5mm
- 宽度:500mm
- 长度:2000mm
2. 交付方式
乙方负责将所购产品运输至甲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工地,并进行安装。
3. 交付时间
乙方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4. 价格和支付方式
双方就产品价格达成一致,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5. 合同变更
任何关于产品规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的变更,需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
6. 违约责任
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临沂外墙止水钢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甲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联系乙方进行维修、更换或全额退款。
四、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如有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存放于甲方公司档案,作为双方合作的有效凭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人: 合同签署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八、临沂箱式房材料采购合同
临沂箱式房材料采购合同
介绍
在当今日益发展的建筑行业中,箱式房已经成为一种受欢迎的解决方案。临沂市作为中国著名的经济增长点和建筑制造中心,箱式房材料的采购合同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是确定买卖双方在临沂市的箱式房材料采购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合同双方
卖方:[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地址:[卖方地址]
联系人:[卖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卖方联系电话]
买方:[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买方”)
地址:[买方地址]
联系人:[买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买方联系电话]
合同内容
1. 交货时间: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为[日期]。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前将箱式房材料交付给买方。
2. 付款方式:买方应在交货之前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3. 货物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合格的箱式房材料,并确保数量和质量符合买方的需求。
4. 验收标准:买方有权对所购买的箱式房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5. 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误或损坏,双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协商解决方案。
6.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行。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上是关于临沂箱式房材料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将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以此合同为基础,临沂市的箱式房材料采购交易将更加有力地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九、临沂办公密码柜采购合同
`临沂办公密码柜采购合同
` `随着办公室数字化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发展,密码柜成为了现代办公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临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办公密码柜的重要性,并积极采购这些设备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重要资产。一份临沂办公密码柜采购合同的签署将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 `合同概述
` `本合同旨在规定供应商与购买方之间临沂办公密码柜的采购事宜。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商定,供应商同意向购买方提供办公密码柜,并购买方同意按照约定条件和价格支付相关款项。
` `供应商义务
` `作为供应商,我们将承担以下义务:
` `- `
`
- 向购买方提供高质量的办公密码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 `
- 根据双方商定的交货期限及时交付办公密码柜,并确保产品的完好无损。 ` `
- 提供产品保修和售后服务,包括解答购买方有关产品使用和维护的疑问。 ` `
- 严格保密购买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 `
购买方义务
` `作为购买方,您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 `- `
`
-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 `
- 提供准确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供应商准确交付办公密码柜。 ` `
- 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合法使用办公密码柜,并确保密码柜不被用于非法活动。 ` `
- 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交付延迟等情况,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并协商解决方案。 ` `
合同条款
` `本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和购买方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 `- `
`
- 商品质量:供应商应提供的办公密码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无任何质量瑕疵。 ` `
- 交货期限: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办公密码柜,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交货,应及时通知购买方并商定解决方案。 ` `
- 支付方式:购买方应按约定价格和支付方式支付相关款项。 ` `
- 保修期限:供应商应提供合理的保修期限,并在保修期内为购买方提供相关维修和售后服务。 ` `
- 违约责任:如供应商或购买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 解除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 `
-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相关争议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 `
合同终止
` `本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 `- `
`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
-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 ` `
-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问题。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合同的终止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 `法律适用
` `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免责声明
` `供应商在此声明,对于因产品使用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供应商:(供应商名称)
` `购买方:(购买方名称)
`十、临沂轻钢活动板房采购合同
临沂轻钢活动板房采购合同
尊敬的合作伙伴,您好!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临沂轻钢活动板房,我们非常荣幸能够为您提供解决方案。为了达成我们之间的合作,特此制定本《临沂轻钢活动板房采购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二、供货要求
- 供货方需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制定轻钢活动板房的生产计划,并确保按时交货。
- 供货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轻钢活动板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 供货方应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书、质量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采购金额及付款方式
采购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整,采用以下付款方式:
- 付款方式:预付款xxx元,货到验收合格后付xxx元。
- 付款时间:预付款需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质量保证
供货方保证所提供的轻钢活动板房在质量、规格等方面符合合同约定,如发现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进行退货、换货、返修或退款。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支付款项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六、争议解决
由于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期待与您开展愉快、顺利的合作。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
敬礼
——临沂轻钢活动板房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