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原则

admin 泰里仪器网 2025-03-21 13:38 0 阅读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原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探讨

在现代科研工作中,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至关重要。良好的管理原则不仅可以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还能保障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科研成果的可信度。本文将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原则进行探讨,希望为实验室管理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仪器设备采购原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是管理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进行采购时,管理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确保仪器设备的品质和性能能够满足实验需求,避免盲目追求价格低廉而忽视品质。
  • 优先选择有信誉和售后保障的厂家和品牌,以保障后期维护和维修的便利性。
  • 根据实验室的具体需求和长远发展规划,合理制定采购预算,避免浪费和重复投资。

仪器设备维护原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是延长使用寿命、保障实验准确性的重要措施。在进行维护时,管理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建立健全的维护制度和流程,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 培训专业的维护人员,保障维护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避免不当操作导致设备损坏。
  • 及时更新设备维护记录,对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为后续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仪器设备使用原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对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进行使用时,管理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建立设备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使用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
  • 严格控制设备的使用权限,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受未经授权的人员干扰。
  • 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设备问题导致实验结果偏差。

结语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是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才能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工作效率。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管理者们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管理的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质量。

二、车辆保险报废标准解析——80%原则

引言

车辆报废标准是指车辆在发生事故或达到一定年限后,无法继续行驶并需要报废的条件。在保险领域,车辆保险报废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决定了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额。其中,80%原则是一个常见的标准,本文将解析车辆保险报废标准中的80%原则。

什么是车辆保险报废标准?

车辆保险报废标准是指车辆在发生严重事故或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后,无法继续行驶并需要报废的条件。在中国,车辆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损失赔偿。而车辆报废标准就是在保险公司评估车辆损失时,用于界定车辆是否需要报废以及赔偿范围的标准。

车辆保险报废标准的分类

  • 事故报废标准:指车辆发生严重事故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无法继续行驶。
  • 年限报废标准:指车辆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后,无法继续行驶。

车辆保险报废标准的80%原则

车辆保险报废标准中的80%原则是指,如果车辆的修复成本超过车辆市场价值的80%,保险公司通常会认定该车为报废车辆,不再提供修复的赔偿。这是因为超过80%的修复成本往往意味着车辆已经无法正常运行,并且修复费用远高于车辆市场价值,因此不经济实惠。

80%原则的适用范围

80%原则适用于车辆保险中的事故报废标准。当车辆发生严重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派出评估师对车辆进行评估,并计算出修复成本。如果修复成本超过车辆市场价值的80%,则车辆被认定为报废车辆。此时,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报废赔偿。

结语

车辆保险报废标准中的80%原则是保险行业普遍遵循的规范。通过对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修复成本和车辆市场价值的比例来界定车辆是否需要报废,保险公司能够合理地判断赔偿范围,确保保险金的合理利用。了解80%原则,对车辆保险中的报废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对您了解车辆保险报废标准有所帮助!

三、深圳 仪器设备

在中国科技发展迅猛的当下,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先进的仪器设备来提升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作为中国的科技前沿城市,深圳作为一个全球知名的创新中心,自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仪器设备在深圳的发展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在科技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经济的腾飞和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大力支持,深圳成为了全国乃至全球的仪器设备研发制造中心之一。

深圳拥有众多优秀的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的科技园区,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资金投入。这些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不断的创新和研发,推动着深圳仪器设备行业的快速发展。

深圳的仪器设备行业已经形成了独特的产业链。从最基础的零部件生产到高端检测设备的制造,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环环相扣,相互促进着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电子、通信、生物医药等领域,深圳的仪器设备已经具备了全球竞争力。

深圳仪器设备的应用领域

深圳的仪器设备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涵盖了工业生产、科研实验、环境监测、医疗诊断等领域。

在工业生产中,深圳的仪器设备为企业提供了高效精确的生产工具。例如,自动化生产线的仪器设备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而在制药和化工行业,精密的仪器设备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科研实验中,深圳的仪器设备为科学家们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支持。无论是材料研究、生物学实验还是物理化学研究,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都能够满足科学家们的需求。

在环境监测方面,深圳的仪器设备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可以准确监测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帮助政府和企业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医疗诊断领域,深圳的仪器设备在疾病诊断、实验室检测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高端的医疗仪器设备为医生提供了更准确的诊断结果,有效提高了医疗质量。

深圳仪器设备的未来发展

展望未来,深圳的仪器设备行业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首先,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深圳的仪器设备行业将不断涌现出更具竞争力和独特性的产品。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使仪器设备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

其次,深圳的仪器设备行业将进一步与其他领域进行深度融合。例如,与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结合,可以为仪器设备带来更多的功能和应用。

最后,深圳政府也将继续加大对仪器设备行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深圳作为一个全球知名的创新中心,在仪器设备行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深圳的仪器设备行业将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科技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仪器设备 GPU

关于GPU与仪器设备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仪器设备与GPU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仪器设备在各种领域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GPU则以其强大的计算能力,成为了许多应用的核心。

仪器设备的重要性

仪器设备是科学研究、工业生产、医疗保健等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能够提供精确的数据和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然现象、优化生产过程、提高医疗水平等。随着仪器设备的不断发展,其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GPU在仪器设备中的应用

GPU,即图形处理器,是一种专门为处理图形任务而设计的芯片。它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和高效的并行处理能力,能够快速地处理大量的数据。在仪器设备中引入GPU,可以大大提高其数据处理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各种应用的需求。

在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精密测量仪器、工业自动化设备等领域,GPU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遍。它不仅可以提高设备的性能,还可以降低功耗,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同时,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仪器设备的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也成为了可能,这为GPU的应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GPU的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GPU的性能和效率也在不断提高。未来的GPU将更加注重能耗比和并行处理能力,同时也会支持更多的接口和协议,以适应不同的应用需求。此外,GPU将更加智能化,能够根据不同的任务自动选择最合适的算法和优化策略,从而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

总的来说,仪器设备与GPU的结合,将为各个领域带来更多的可能性。我们期待着它们在未来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机械仪器设备

机械仪器设备的发展与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机械仪器设备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机械仪器设备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益。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机械仪器设备的发展历程、应用领域、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机械仪器设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那时人们开始使用简单的机械装置来提高生产效率。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机械仪器设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制造业和工程建设领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机械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性能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如今,机械仪器设备已经涵盖了各种领域,如航空航天、医疗、科研、军事等。

在航空航天领域,机械仪器设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用于监测飞行器的各项参数,如速度、高度、气压、温度等,以确保飞行器的安全和稳定。在医疗领域,机械仪器设备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们用于监测病人的生命体征、诊断病情、以及进行治疗。在科研领域,机械仪器设备更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用于各种实验和研究,为人类探索未知世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除了上述领域,机械仪器设备还在许多其他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工业生产中,机械仪器设备用于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等。在交通领域,机械仪器设备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车辆检测器、交通信号灯等。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使用到机械仪器设备,如钟表、洗衣机、冰箱等。

展望未来,机械仪器设备的发展将更加智能化、微型化、和绿色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械仪器设备将更加智能化,能够自主地分析和处理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随着微电子技术和纳米技术的不断发展,机械仪器设备将更加微型化,能够嵌入到各种物体中,实现智能化和自适应。

此外,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机械仪器设备也将更加绿色化。未来的机械仪器设备将更加注重能源效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以及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这将需要我们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机械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机械仪器设备在现代工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益。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机械仪器设备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其发展也将更加智能化、微型化和绿色化。

六、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是什么?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 | 时间: 2008-03-07 14:29:48 | 被点击:

  宁财绩【2008】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派驻外地及境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第九条 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第十条 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第十一条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第十二条 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第十三条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情形的资产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按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无偿转让(调剂)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出售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出让是指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部分财产使用权的方式。

  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单位内部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损是指账面有记载,发生的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其他处置方式。

  第四章 资产处置权限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下同。

  (四)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其他固定资产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按规定需报废(淘汰)的,不受价值限制,均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以下权限处置:

  (一)市级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级单位的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类资产处置,分类账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分类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分类账面价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报批。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在上述资产处置权限范围内,可确定其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

  第三十一条 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由区县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或公示的,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处置方案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附件1),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同时,按要求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处理。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2)后,单位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调账。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帐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单位应于资产处理结束的次月将处理结果及调账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应于每季末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根据《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审批权限申报资产报废、报损。

  第三十五条 非正常损失资产30万元以上和货币性资产损失,须由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及鉴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处置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及鉴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经批准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报批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让、出售的,申报单位应到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属于资产置换、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应到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进行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报批。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四十条 资产无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等有关批准文件;

  (四)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资产出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出售方、购买方草签的出售协议;

  (七)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九)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资产出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关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出让方、受让方草签的出让协议;

  (八)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资料;

  (六)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九)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的情况说明、报案证明等;

  (六)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

  (七)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八)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九)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十一)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十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十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四)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五)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六)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七)置换资产的批准文件;

  (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九)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六)捐赠方与接受捐赠方的捐赠协议书;

  (七)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资产处置收益

  第四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更新、维护等支出。

  第五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收取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所收资金可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并在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后10日内,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五十一条 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 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之一,是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金、资产账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资产处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实物资产的核减;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固定资产和处置批复书的编号等。

  第五十四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 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国有资产。

  第五十六条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评判,并出具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处置收入应缴非税收入专户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照有关改制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编号:〔200 〕 号)

  :

  你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审核,同意对所报资产 *****元进行处置,请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并据此调整有关资金、资产账目。

  此复。

  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3: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xls 点击下载

  附件:%8C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xls 点击下载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xls 点击下载

七、仪器设备包括哪些?

教学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单位中,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确定的专用教学设备包括:幻灯机、黑白板(包括磁板和电子版)、电子投影仪、教师试验台、其他教学设备。其他的设备可能会用到,但已不属于专用设备了。

仪器,指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计量、观测、检验、绘图等的器具或装置。通常是为某一特定用途所准备的一套装置或机器。仪器通常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测量、工业自动化过程控制、生产等用途,一般来说专用于一个目的的设备或装置。仪器构造较为复杂,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体积、重量、形状有各种各样,最小的可以直接拿在手中操作,较大体积的仪器一般被称为装置或设备。

八、仪器设备摊销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九、什么是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是指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计量、观测、检验、绘图等的器具或装置。通常是为某一特定用途所准备的一套装置或机器。通常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测量、工业自动化过程控制、生产等用途,一般来说专用于一个目的的设备或装置。

设备(CapitalItems)是指工业购买者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业产品,包括固定设备和辅助设备等。固定设备包括所有建筑(工厂、办公室),固定设备是主要设备,购买或建设过程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决策过程。

十、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

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是在建筑行业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它们用于测试和评估混凝土的物理特性和力学性能。在建造和维护混凝土结构时,准确的试验仪器设备是确保结构强度和质量的关键。在本篇博文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以及它们的用途。

压力试验机

压力试验机是用于评估混凝土抗压强度的重要设备。它通过施加逐渐增加的压力来测试混凝土的承载能力。压力试验机通常由一个液压系统、压力传感器和控制器组成。这些设备能够提供准确的压力加载和测试结果,并帮助工程师评估混凝土的结构可靠性。

弯曲试验机

弯曲试验机广泛用于评估混凝土的弯曲性能。它测量混凝土在受到弯曲作用时的应力和变形。弯曲试验机通常由一个加载装置、支撑装置和测量系统组成。它们能够施加标准化的负载并记录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曲线。这些数据可以用于验证设计规范并评估混凝土的结构适应性。

冻融试验箱

冻融试验箱用于模拟混凝土在低温条件下的冻融循环。在寒冷地区,混凝土常受到冻融循环的影响,这会对其结构和性能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冻融试验箱能够在控制的环境中迅速进行多次冻结和解冻过程,以评估混凝土的耐久性。这些设备可提供对混凝土凝结块破裂性能的关键数据。

渗透性试验装置

渗透性试验装置用于评估混凝土的渗透性和抗渗性能。混凝土的渗透性是指其抵抗水分渗透的能力。渗透性试验装置通过施加水压并测量渗入混凝土的水量来评估抗渗能力。这些设备可提供关于混凝土质量和添加物效果的重要信息,帮助工程师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制定防水措施。

混凝土振动台

混凝土振动台用于模拟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的振动情况。振动可以帮助混凝土在浇筑时排除空气泡和提高其密实性。混凝土振动台通过施加振动力和频率,使混凝土中的颗粒更好地相互沉积和填充。这些设备可以提高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

混凝土分析仪

混凝土分析仪是用于分析混凝土中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质的仪器。它们能够快速准确地测量混凝土的成分、水灰比、气孔率和抗压强度等重要参数。混凝土分析仪可在实验室或工地上使用,以便对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总结

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在建筑行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能够评估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还可以帮助工程师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制定恰当的施工方法。对于建造高质量的混凝土结构来说,准确可靠的试验仪器设备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是在建筑行业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它们用于测试和评估混凝土的物理特性和力学性能。在建造和维护混凝土结构时,准确的试验仪器设备是确保结构强度和质量的关键。在本篇博文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以及它们的用途。 ## 压力试验机 压力试验机是用于评估混凝土抗压强度的重要设备。它通过施加逐渐增加的压力来测试混凝土的承载能力。压力试验机通常由一个液压系统、压力传感器和控制器组成。这些设备能够提供准确的压力加载和测试结果,并帮助工程师评估混凝土的结构可靠性。 ## 弯曲试验机 弯曲试验机广泛用于评估混凝土的弯曲性能。它测量混凝土在受到弯曲作用时的应力和变形。弯曲试验机通常由一个加载装置、支撑装置和测量系统组成。它们能够施加标准化的负载并记录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曲线。这些数据可以用于验证设计规范并评估混凝土的结构适应性。 ## 冻融试验箱 冻融试验箱用于模拟混凝土在低温条件下的冻融循环。在寒冷地区,混凝土常受到冻融循环的影响,这会对其结构和性能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冻融试验箱能够在控制的环境中迅速进行多次冻结和解冻过程,以评估混凝土的耐久性。这些设备可提供对混凝土凝结块破裂性能的关键数据。 ## 渗透性试验装置 渗透性试验装置用于评估混凝土的渗透性和抗渗性能。混凝土的渗透性是指其抵抗水分渗透的能力。渗透性试验装置通过施加水压并测量渗入混凝土的水量来评估抗渗能力。这些设备可提供关于混凝土质量和添加物效果的重要信息,帮助工程师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制定防水措施。 ## 混凝土振动台 混凝土振动台用于模拟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的振动情况。振动可以帮助混凝土在浇筑时排除空气泡和提高其密实性。混凝土振动台通过施加振动力和频率,使混凝土中的颗粒更好地相互沉积和填充。这些设备可以提高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 ## 混凝土分析仪 混凝土分析仪是用于分析混凝土中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质的仪器。它们能够快速准确地测量混凝土的成分、水灰比、气孔率和抗压强度等重要参数。混凝土分析仪可在实验室或工地上使用,以便对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 总结 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在建筑行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能够评估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还可以帮助工程师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制定恰当的施工方法。对于建造高质量的混凝土结构来说,准确可靠的试验仪器设备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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