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设备包括哪些?
教学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单位中,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确定的专用教学设备包括:幻灯机、黑白板(包括磁板和电子版)、电子投影仪、教师试验台、其他教学设备。其他的设备可能会用到,但已不属于专用设备了。
仪器,指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计量、观测、检验、绘图等的器具或装置。通常是为某一特定用途所准备的一套装置或机器。仪器通常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测量、工业自动化过程控制、生产等用途,一般来说专用于一个目的的设备或装置。仪器构造较为复杂,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体积、重量、形状有各种各样,最小的可以直接拿在手中操作,较大体积的仪器一般被称为装置或设备。二、火灾调查管理规定?
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3.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4.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三、高层火灾原因调查?
调查方法:
1、火灾过程中,开展火情侦察,侦察人员深入现场,通过观察,或者通过烟气流动的形式,明火等,判断火源位置。
2、火灾调查过程中,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大概分三个步骤,第一是确定起火位置,第二是确定起火物,第三是确定起火点。
确定起火位置大体是这样的,一是询问现场证人,包括参与灭火的消防队员;二是根据燃烧痕迹、建筑物倒塌情况进行推断,这个很专业,说清楚大概要一本书;三是做实验,火源位置一般会有一些特殊改变,比如汽油引起的火灾,在水泥地面上会留下燃烧特征,可以测试水泥的坚固程度或者弹力;四是通过找到起火物,来推断火源位置,起火总得有引起燃烧的物质和能量存在,这些东西一旦找到,就可以进行科学判断。
四、汽车常用检测仪器设备?
对于维修厂常用的检测设备有:解码器,四轮定位,尾气分析仪,COP点火系统快速探测器,无线异响检测仪,刹车油检测仪,电瓶检测仪,数字电阻模拟器等
五、科研仪器设备包括哪些?
有很多的,各类的都有,要看是进行哪方面的科研项目,有物理方面的,还有化学方面的,有标准化的实验仪器设备,如电子天平、马弗炉这些,还有非标的,就是没法直接购买,需要根据科研要求量身定制的。
这种可以找一些专业的科研仪器定制企业来做,最好先了解清楚,如致研科技就做过很多这类设备。
六、仪器设备标识管理包括?
名称,规格型号,责任人,保养内容,保养时间
七、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哪些?
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文件柜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分体式空调、窗式空调;
四、其他设备,包括碎纸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与影碟机等。
五、厨房设备,包括电磁大锅炉、电热开水器、蒸饭柜。
六、光学设备,包括显微镜、放大镜、相机、望远镜
七、多媒体设备,包括黑板,智能平板,一体机、壁挂式展台等。
八、照明设备,LED护眼教室灯,ED护眼黑板灯等。
九、教室基础设备,课桌椅,讲台,通风柜,实验桌凳。
十、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美术、音乐、物理、化学、生物、书法、地理、历史等学科设备。
十一、图书器材类,智能设备、常规设备、电子设备。
十二、教学软件类,书法教学软件、心理评测软件等。
八、天津火灾延伸调查规定?
第一条 为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按照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发生的火灾;
(三)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
其中,较大以上火灾(即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提请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开展调查;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其余火灾由各区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区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火灾事故后,应责成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属地人民政府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并邀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注:似为笔误,应为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
九、森林火灾调查规则?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法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