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admin admin 2024-07-28 02:51 0 阅读

一、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小区需动用维修基金维修设施时,必须有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报所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才能实施。

二、道路维修管理办法?

1.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等。

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1.1.1.2有翻浆迹象的路段

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

2.人行道设施标准:

人行道及侧石顶面平整,无积水。

人行道铺装及侧石应牢固稳定。

三、医院仪器设备维修需要专业知识吗?

是的

医用检验仪器维修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学知识:维修人员需要了解医学知识,包括各种疾病、诊断方法、治疗方法等,以帮助他们理解仪器的功能和作用。

2.电子技术知识:医用检验仪器多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电子元件的种类、特性、使用方法,能够根据电路图进行排查问题。

3.机械维修知识:检验仪器有时需要进行机械维修和调整,维修人员需要具备机械原理、维修方法、工具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

回答如下: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 维修责任:公租房维修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明确维修责任、维修标准和维修流程。

2. 维修资金:公租房维修资金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同时还可以通过租金收入等途径筹集。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记录。

3. 维修内容:公租房维修内容包括房屋内外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如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门窗、墙面、地面等房屋建筑结构。

4. 维修流程: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建立完善的维修流程,包括报修、维修派单、维修验收和维修记录等环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5. 维修标准:公租房维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同时还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6. 维修监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监督机制,加强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应当接受租户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六、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七、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为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25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行驶175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确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原则上要2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以上(含修后接车结算)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经理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经理说明情况,求得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强硬更换的不予报销。一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按学校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要求司机到场鉴修。  5、每天修车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要做好记录归档。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部

八、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含乡镇),由县财政局授权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定点采购。具体范围包括:全县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接受财政定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维修。

第三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定点期限为一年一定。

第四条 定点维修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旬阳县财政局公布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中自行选择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具体维修时,必须到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一式四联),列明具体维修项目,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据申报单位所选定点维修厂中标时承诺的维修费用计算办法及优惠率据实计算并在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所需费用,经单位签字确认后,向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单》,定点维修厂凭此单维修。

第五条 维修费用结算。公务车辆维修完毕,由定点维修厂通知维修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维修单位在《维修单》上签署验收意见。维修单位与定点维修厂具体结算时,应将资金转达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户。由维修单位签署“验收合格,同意付款”字样后的《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和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具体结算事宜。

第六条 入账核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点维修期间发生的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必须凭县政府采中心印制的《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和原始发票方能入账核销。否则县乡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 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七条 县财政局每年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未按本办法执行、未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私自维修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县财政局将在当年或下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八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台账。详细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年度内具体维修项目、费用及维修次数。对在责任保障期限内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内发生的重复维修项目,应加强监督,严格控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

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接受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将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的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电梯维修资金、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具体转入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业主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寄送形式、小区公告栏公告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向业主告知。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进行查询。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十、公司水暖电维修管理办法?

1、对水电暖设施进行管理。各科室个人均负有对所使用的水电暖设施进行维护的义务

2、实行电讯、水暖、茶炉等设施设备维修工作逐项登记制度,尤其是予约维修项目和涉及安全的项目,必须填写予约或发现时间、维修内容、工作效果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3、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并对突发事件进行登记和处理。

4、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不管事故大小,一经发现,就要找出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较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应报请公司处理或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知情而不向科室或公司报告者,将追究其责任。

5、对于公司范围内明显的或潜在的用电不安全因素,水暖设施设备运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进行查处、整顿和排除。

6、应定时对公司供电线路、通讯线路、设备、设施等进行巡查、监控、维护和保养。做好电器设备的防雷、防冻、防盗和安全防护工作。

7、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若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8、实行停电、供电(停电后)告知制度,以免打乱公司正常工作和影响正常生产。

9、 对于水暖管道长期漏水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给予处理。特别是对建筑物、大型设备等造成沉陷及严重开裂时,将追究其渎职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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