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租赁合同怎么写?
租赁合同甲方:乙方:甲方将自有的XX仪器(购买时间,质保期限)出租给乙方使用,经过乙方检验并认可XX仪器没有质量问题(或者哪里有毛病要写清楚)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XX仪器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如遇到仪器损坏,可以适当延长租期)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XX仪器:
1.擅自将XX仪器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XX仪器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款后使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XX仪器的购买合同,或者自有证明。无合法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租赁期间仪器损坏问题解决(这个可以双方协商)1,在质保期内由甲方负责维修,租期相应延长,,,2,在质保期以外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3,由乙方人为原因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以上仅供参考!如遇法律纠纷,以上言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厂房租赁管理规定?
答题公式厂房租赁管理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原因在于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本投入,而良好的规范和管理能够确保租赁合同的权益和责任归属,有效防止和减少合同风险,同时保障租赁双方的利益具体的规定包括:同意书、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规定等特别是在签署合同前要进行尽职调查,明确甲方资质、其所租赁房屋是否具备合法性和权属,甲方及其房屋的质量情况,租赁期限和租金的明确等在租赁终止后还必须进行资产调查和清算手续,退还装修押金,保证房产和企业产权清晰,并严格依法操作
三、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农村房屋出租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用房的,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申请书;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房地产证件或产权资料之一;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或合法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农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金,按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农村房屋租赁登记的程序,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租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租给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居住、使用的,应按《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出租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确保承租人住、用安全;
(四)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人员及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
(五)房屋终止出租或变更承租人的,应及时到经管的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七)《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其他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和设备,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拆建、改建或者装修;
(三)凡承租的房屋作工厂、仓库、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者,需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或经营;
(四)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后,承租人系外来人员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暂住户口手续;
(五)《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其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市参照执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本规定可同时参照执行。
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营运车辆检测管理规定?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以下是其它车辆的相关规定:
1、非营运轿车:包括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6年内免予上线检测,只需每两年申请检验标志。
2、中大型汽车: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六、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属于违章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
第九条 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在建房屋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出租,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证明;
(七)出租房屋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书。
第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按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住宅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当事人未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租赁当事人约定或者房屋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住宅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房屋转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三十二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三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本规定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出租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持有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将其住宅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七、环保检测仪器设备
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环保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变得至关重要。环保检测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监测、检测和评估环境中各种污染物和环境参数的工具。它们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环境污染的程度,从而指导和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保检测仪器设备的种类
环保检测仪器设备的种类繁多,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
首先,大气环境检测仪器设备是用于监测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和环境参数的工具。它们可以测量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含量,帮助我们了解大气污染的情况。
其次,水环境检测仪器设备是用于监测水体中的各种污染物和水质参数的工具。它们可以测量水中的悬浮物、溶解氧、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为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土壤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用于监测土壤中的污染物和环境指标。它们可以测量土壤中的重金属、有机物质、土壤酸碱度等参数,帮助我们了解土壤污染状况,有助于科学合理地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还有噪声环境检测仪器设备,它们用于监测环境中的噪声水平和声音频谱。噪声污染已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通过使用噪声环境检测仪器设备,我们可以评估噪声对人体健康和居住环境的影响,为噪声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保检测仪器设备的重要性
环保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可以提供准确和可靠的数据,帮助我们全面了解环境污染的情况。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掌握不同环境介质的污染程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可以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制定环保政策和措施时,我们需要准确的数据支持,以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可以提供各种环境指标的数据,帮助决策者做出科学决策。
此外,环保检测仪器设备也对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工作起到关键作用。通过监测和检测,我们可以评估环境修复效果,掌握生态系统的恢复情况,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环保检测仪器设备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环保检测仪器设备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
首先,环保检测仪器设备越来越小型化和便携化。传统的环保检测仪器设备通常体积庞大,使用不便。而现在,随着微型传感器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可以变得更加小巧和便携,操作更加简单方便。
其次,环保检测仪器设备越来越智能化和自动化。智能化的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和采集数据,并进行自动分析和处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减少人为误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环保检测仪器设备也在向多参数、多功能方向发展。现代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我们能够同时监测和评估多种环境指标,因此环保检测仪器设备需要具备多参数、多功能的能力,以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
总的来说,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可以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修复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环保检测仪器设备也在不断进步和创新,变得更加小型化、智能化和多功能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美丽中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八、化验仪器设备年检规定?
所有计量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自校或检定。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 已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不得正式投入检测活动。
化验仪器设备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设备证书有效期之前,一定要进行重新鉴定,否则设备鉴定证书过期之后是不允许再使用的。
九、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租赁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4、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有效凭证:
(1)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已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2)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提供未售商品房土地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清单(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3)属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提供建设用地批准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5、属初始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6、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7、营业执照(电子文档);
8、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尚未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9、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建设工程批准证明的无需调阅,电子文档);
10、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十、汽车常用检测仪器设备?
对于维修厂常用的检测设备有:解码器,四轮定位,尾气分析仪,COP点火系统快速探测器,无线异响检测仪,刹车油检测仪,电瓶检测仪,数字电阻模拟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