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在各个行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科学研究、工业生产还是医疗保健,都需要依靠各种仪器设备来进行各种实验和操作。而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建立一套科学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仪器设备购置
在购置仪器设备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同时,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比较。
购置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到设备的后期维护和升级,综合考虑设备的成本和使用寿命,以及设备供应商的信誉和售后服务。
2. 仪器设备验收与验收登记
在仪器设备到达使用单位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性能评估等。验收合格后,要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分配专人负责设备的后续管理和维护。
设备的验收登记需要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购置单位、购置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3. 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和借用
在正式使用仪器设备之前,用户需要提交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同时,为了更好地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还可以建立借用制度,对于需要临时借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借用登记和追踪。
使用申请和借用登记需要包括使用人员的基本信息、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地点等内容。
4. 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更换易损件等。
维护和保养工作需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记录维护的时间、内容和人员等。
5.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使用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擅自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和改动设备。
对于危险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
6.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更新
当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同时,需要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替换,以满足新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设备的报废和更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程序和审核。
总结
建立一套科学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对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申请和借用、维护和保养、安全使用以及报废和更新等方面都需要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操作和管理。
通过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降低设备故障率和维修成本,为科研、生产和医疗等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对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严格划分经费开支范围。各单位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取暖费、差旅费、租赁费、车辆修理费、机动车燃料费、业务费、房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正当费用。
三、警棍使用管理规定?
警棍使用制度 为严格规范警棍使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佩戴的自卫防暴器械,保安员应严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将警棍转借给他人。
当班保安员应将警棍挂在腰带后右侧。 不得在岗位上随便玩耍或挥舞警棍。
处理一般问题时,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着住户或来人讲话。
非紧急情况或人身安全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保安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击他人。
当班保安员要妥善保管所佩戴的警棍,如有意识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交接班时要检查清除后再交接,接受人发现警棍被损坏而不报告,应负责赔偿。
四、氮气使用管理规定?
在空气分离过程中,因生产装置、工艺管道的泄漏、安全装置失灵,或检修过程中因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具或因防护不当等,都可能发生氮气窒息事故。而且,氮气窒息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很难有能力逃出或自救。
在生产过程中如何氮气窒息事故,主要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对岗位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其了解、掌握氮气的理化性质、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2)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窒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以提高岗位工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并根据工艺变化和人员变动适时进行修订,使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3)在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生产场所;(4)在氮气生产设备内进行检修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经置换分析合格,氧含量达18%以上,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不可能置换完全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并在监护人监护下作业;
(5)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岗位操作技能培训,避免因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和管道阀门泄漏而引发事故;
(6)主控室操作人员要加强对压力、流量等参数的监控,以便及时发现氮气泄漏情况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7)有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加强强制通风装置,以减少氮气积聚。
(8)在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中作业前,先制定完善的作业方案,并经安全部门通过后再作业。
(9)不得将纯氮气排放至通风不畅的空间;氮气的生产、使用现场和操作室等要保持通风换气良好,并定期分析周围大气的含氧量,保证其浓度不低于18%
五、警灯使用管理规定?
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规定1.严格按照警报器警灯的使用规定执行。
2.驾驶安装了警灯、警报器车辆的驾驶员应该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值勤交通民警的指挥。
3.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4.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不准鸣警报器。
5.通过车辆、行人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急救车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
6.晚上10点以后只准使用闪灯,不准使用音调。
7.喊话系统仅限于重大事件时使用,平时禁止使用。
8.急救中只准使用救护车音调。
9.为了延长警报器使用寿命,不要打开所有开关,只能断续使用。
六、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管理责任: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委托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对维保结果签名确认。
2、电梯的日常管理:包括垂直电梯、自动扶梯(人行道)日常检查的内容。
3、运行监督;报警、通话装置;应急灯及备用电源;轿厢装修等的要求。
4、防攀爬、坠落:规定了自动扶梯应设置防止攀爬、坠落的装置。
5、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档案管理:规定了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档案管理的要求。
七、密电管理使用规定?
一、密码电报须有专人经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密码电报,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应选择政治可靠,历史清楚,责任心强,保密观念好,组织纪律性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报机要室备案,经管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要对所经管的密码电报进行认真的清点、交接。
二、严格控制密码电报的拍发。拍发密码电报必须是紧急、绝密、机密、秘密的事宜。准确掌握明密电报内容的急缓程度,凡需即日内要办的十分紧急的事项发特急;二、三天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发加急;时限稍缓的事项发平急;10天以后要办的事项通过其他渠道办理。
三、密码电报的撰写。
(1)密码电报用红字头、明码电报用绿字头的专用“发电纸”,撰写密码和明码电报一律钢笔书写或打印。要工整清晰,准确无误,各项栏目标注准确,英文字母一律用印刷体书写,修改过多、报面不清的,一定要抄清后再送发。电文一律不用复写纸或复印。
(2)密码电报要注明受电单位名称和地址,发电应有标题。电报落款日期按发电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填写。
四、密码、明码电报的签发。密码、明码电报的签发按部机关《关于公文、电报审批签发权限的规定》执行。请部领导签发的电报,由各司局负责人审签后送机要室校稿后再送签,签发后退送机要室登记编号加盖发电专用章后送发。发电稿由承办单位留存归档。
五、要加强对密码、明码电报核稿工作。以卫生部拍发的电报,承办司局的司局长对拟发电稿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电报质量,审核电文时,应着重核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拍发密电的规定;
(2)有无明密混用的现象;
(3)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4)文字是否通顺简要,表达是否确切等。
六、密码电报的阅办。
(1)密码电报的阅办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领导或司局领导决定;
(2)阅办密码电报应在办公室进行,任何人不得将密码电报带回家中及公共场所,更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出差和做为办事证明,特别紧急的密码电报须送部领导同志家中或办公室以外的地方阅办时,要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并当即办理,办完后由指定人员带回退交机要室;
(3)密码电报未经允许不得改用文件转发或用电话传达;
(4)阅办密码电报中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密电时,只能摘抄需要承办的有关部分,不能照抄全文;
(5)电报摘抄本要严格保管,并由各司局定期收回处理,或交机要室统一销毁,任何司局和个人均不得在一般的记录本上私抄密码电报,不得复印私存密码电报;
(6)需几个司局联合阅办的电报由机要室送主办司局,司局之间电报的横向传送,由主办司局负责。阅办后,由主办司局退机要室;
(7)密码电报办完后,必须及时退回机要室或由司局经管密电的人员集中保管,不得在承办人员手中过夜;
(8)拟复密码电报应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密来明复。
七、密码电报收发、传阅等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有据可查。如发生因未履行登记手续而造成电报积压,无从查找,下落不明以致误事泄密的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密码电报的递送。密码电报必须乘专车递送,不得托人捎带,不得经交换站转送,也不得乘公共交通车辆递送。各司局如有在节假日、下班后待发的紧急电报,要事先通知机要室,以便安排及时送发。
九、送部领导传阅的电报一般由机要室负责送各位部长秘书,阅后当天退回机要室,不得横传。标有“绝密”字样或限定阅读范围的密码电报,由机要室严格按规定的范围送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十、收发的密码电报,需要留存的由各司局按“文电合一”的原则,同文件统一立卷归档,送交档案处保管,不需要留存的由各司局每月向机要室清退一次,由机要室统一登记后销毁。清退电报时,应把留存的电报号数列出清单一起交退,以便进行核对备查。
十一、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要把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严格遵守下列守则: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模范地执行有关密码电报管理的各项规定,经常向阅办密码电报的人员宣传有关保密规定,并督促其切实贯彻执行;
(2)对所经管的密码电报,要定期检查,及时催退,严防丢失密码电报;
(3)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密码电报内容;
(4)不准利用密码电报搞非法活动;
(5)发现丢失密码电报,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十二、办公厅秘书处机要室负责检查指导密码电报的管理工作。定期对部机关密码电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任事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拖车使用管理规定?
1.
规范拖车管理,该拖车由作业区按照上中下旬负责管理,其中X作业区每月1-10日负责,X作业...
2.
各作业区每月1日、11日、21日做好交接,使用拖车前,操作人员应对拖车进行全面检查,保证...
3.
拖车仅用于厂内使用,严禁驶出厂区(因故障问题出厂修理除外);
4.
规范拖车加油管理,拖车需加油时,到就近水泵站岗位进行加油,所在岗位做好记录。
九、合同使用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的作用是:公司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制度。还需注意的是,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刀具使用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 军队和警察, 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 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 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道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