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维修管理办法?

admin 泰里仪器网 2024-11-04 05:16 0 阅读

一、道路维修管理办法?

1.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等。

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1.1.1.2有翻浆迹象的路段

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

2.人行道设施标准:

人行道及侧石顶面平整,无积水。

人行道铺装及侧石应牢固稳定。

二、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小区需动用维修基金维修设施时,必须有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报所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才能实施。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

回答如下: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 维修责任:公租房维修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明确维修责任、维修标准和维修流程。

2. 维修资金:公租房维修资金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同时还可以通过租金收入等途径筹集。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记录。

3. 维修内容:公租房维修内容包括房屋内外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如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门窗、墙面、地面等房屋建筑结构。

4. 维修流程: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建立完善的维修流程,包括报修、维修派单、维修验收和维修记录等环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5. 维修标准:公租房维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同时还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6. 维修监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监督机制,加强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应当接受租户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五、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为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25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行驶175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确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原则上要2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以上(含修后接车结算)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经理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经理说明情况,求得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强硬更换的不予报销。一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按学校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要求司机到场鉴修。  5、每天修车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要做好记录归档。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部

七、医院仪器设备维修需要专业知识吗?

是的

医用检验仪器维修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学知识:维修人员需要了解医学知识,包括各种疾病、诊断方法、治疗方法等,以帮助他们理解仪器的功能和作用。

2.电子技术知识:医用检验仪器多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电子元件的种类、特性、使用方法,能够根据电路图进行排查问题。

3.机械维修知识:检验仪器有时需要进行机械维修和调整,维修人员需要具备机械原理、维修方法、工具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八、德阳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德阳市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使用范围、申请流程、审核标准等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居民住房的维修、改善和安全。

如果您的维修基金票据丢失或损毁,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补办:

1. 到所在区或街道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办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等)。

2. 服务中心会办理申请并发给新的维修基金票据。此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

3. 将新的维修基金票据交回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处,继续进行维修或装修相关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维修基金票据丢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办,以免影响维修进度或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要妥善保管新的票据,避免再次发生相关问题。

九、住建部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 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 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十、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含乡镇),由县财政局授权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定点采购。具体范围包括:全县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接受财政定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维修。

第三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定点期限为一年一定。

第四条 定点维修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旬阳县财政局公布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中自行选择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具体维修时,必须到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一式四联),列明具体维修项目,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据申报单位所选定点维修厂中标时承诺的维修费用计算办法及优惠率据实计算并在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所需费用,经单位签字确认后,向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单》,定点维修厂凭此单维修。

第五条 维修费用结算。公务车辆维修完毕,由定点维修厂通知维修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维修单位在《维修单》上签署验收意见。维修单位与定点维修厂具体结算时,应将资金转达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户。由维修单位签署“验收合格,同意付款”字样后的《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和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具体结算事宜。

第六条 入账核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点维修期间发生的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必须凭县政府采中心印制的《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和原始发票方能入账核销。否则县乡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 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七条 县财政局每年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未按本办法执行、未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私自维修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县财政局将在当年或下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八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台账。详细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年度内具体维修项目、费用及维修次数。对在责任保障期限内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内发生的重复维修项目,应加强监督,严格控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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