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标识管理包括?

admin 泰里仪器网 2024-11-06 12:46 0 阅读

一、仪器设备标识管理包括?

名称,规格型号,责任人,保养内容,保养时间

二、仪器设备管理标识包括?

仪器设备管理标识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标识,仪器设备按时巡检标识,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人员标识,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正确使用规程,还有的高科技仪器设备需要现场编写的设备管理规程就必须本企业自己编写,有的就需要厂家调试设备时再编写。

三、农村道路权属管理办法?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土地已确定为集体所有是确定集体所有权的主要依据土改中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农民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法律凭证,因此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是否入社是确定土地所有权是否归集体所有的关键。

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原则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即根据民法理论中著名的无主地属于国有的规则,在无法确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时,集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集体不能证明该宗土地为集体所有,则推定该宗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章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建设施工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六章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四、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而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的出现,为整个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

系统优势和特点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的优势和特点有很多,其中最突出的包括:

  • 信息集中管理:通过系统化的管理,可以将各类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到一个平台上,便于统一管理和查询。
  • 数据安全性高:系统能够保障数据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 提升工作效率:系统的自动化功能可以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加快交易流程。
  • 客户体验优化:通过系统,客户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查询到所需信息,提升了整体的客户体验。

系统应用和实践案例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某地区开发的系统为例,通过该系统的应用,实现了以下效果:

  • 提升了办事效率:原本繁琐的交易流程得到了简化,办事效率大大提升。
  • 减少了纠纷发生:系统能够准确记录交易信息,有效减少了交易纠纷的发生。
  • 加强了监管能力:相关部门可以实时监测交易信息,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能力。

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预计未来该系统将会有以下发展方向:

  1. 智能化应用:系统将更加智能化,能够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
  2. 区块链技术:引入区块链技术,进一步保障交易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3. 大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提炼出更多有价值的信息,为决策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总的来说,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的出现为房地产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相信这一系统会在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

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提高实验室效率与安全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高校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而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作为一种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可以有效提高实验室的效率和安全性。本文将就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功能和实施步骤进行探讨,帮助高校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系统。

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作为高校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对于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该系统,管理者可以实现对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和监控,包括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其次,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可以帮助实验室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台账,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参数、购置日期、保养记录等,方便管理者随时查阅和查询相关数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功能

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包含多项功能模块,主要包括设备信息管理、维修管理、使用管理、统计报表等功能,具体如下:

1. 设备信息管理

该功能模块主要用于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厂家、购置日期等,帮助管理者清晰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设备的情况。

2. 维修管理

维修管理模块用于记录设备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维修日期等信息,帮助管理者及时了解设备的维修情况,并进行合理安排。

3. 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模块可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周期等信息,帮助管理者合理调度设备资源,避免设备的过度使用或闲置。

4. 统计报表

该功能模块可生成各类统计报表,包括设备库存表、维修情况表、使用情况统计等,为管理者提供数据支持,帮助其进行决策和分析。

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实施步骤

要成功实施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需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 需求调研:明确实验室的需求和管理目标,确定系统的功能和特点。
  2. 系统选型:根据需求调研结果选择适合的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
  3. 系统部署:进行系统部署和配置,包括数据库建立、系统测试等环节。
  4. 人员培训:对管理者和用户进行系统操作和功能培训,提高其使用效率。
  5. 系统运行: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6. 评估改进:定期对系统进行评估和改进,保持系统的更新和适应性。

总之,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作为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工具,对于高校实验室的管理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系统的建立和运用,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科研效率。

六、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一直是许多企业和机构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大型仪器设备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一个高效的管理系统来保障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本文将深入探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企业运营中的作用。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大型仪器设备是企业生产和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这些设备通常具有较高的价值和复杂的工作原理,需要专业的管理和维护来确保其正常运行。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设备而设计和开发的系统。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维护和报废等各个阶段。通过系统化的管理和监控,企业可以及时发现设备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功能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通常具备以下几个主要功能:

  • 设备信息管理:包括设备台账、设备档案、设备维修记录等信息的管理和记录。
  • 预防性维护:根据设备的工作情况和运行状态,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预防性维护方案。
  • 故障报警与处理:通过系统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进行处理,减少停机时间。
  • 备件管理:管理设备所需的备件库存,确保设备维修和更换备件的及时性。
  • 能耗管理:监控设备的能耗情况,优化设备运行参数,降低能耗成本。

以上功能的有机结合,使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成为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提高了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优势

相比传统的人工管理模式,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具有诸多优势:

  • 自动化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能够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状态,提供实时数据和报警提示,减少人为干预。
  • 数据分析:系统能够对设备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帮助企业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优化管理策略。
  • 节能减排:通过能耗管理功能,系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 成本控制:提前预防设备故障,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和停机损失。
  • 信息化管理:实现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人力成本。

综上所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是企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未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智能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将更加智能化,通过智能传感器和大数据分析,实现设备的智能监控和预测维护。
  • 云平台:系统将向云端平台发展,实现设备远程监控和管理,方便用户随时随地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 人工智能: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设备自主诊断和故障预测,提高设备维护的准确性和效率。
  • 可视化管理:系统界面将更加直观和友好,提供数据可视化分析工具,方便用户了解设备运行状态。

未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将成为企业设备管理的核心工具,帮助企业实现智慧化生产和管理,提升竞争力和生产效率。

结语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作为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工具,在现代企业运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只有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系统,才能更好地利用设备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襄阳,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和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在城市各类所有制房屋权属管理中收集的各类证件、图纸、表卡、帐册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变化的资料形成的房产档案。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保护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五条 城市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权属转移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屋权利分割时,土地使用权应当随之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六条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的管理。其房屋权属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登记;

(三)依法核发、审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实施房地产测量;

(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房屋产籍档案管理;

(六)依法处理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经国家建设部注册登记的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法律规

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第二章 房屋权属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以及设定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权利或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权属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查;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国家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申请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权属的取得方式,分别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以及委托书;

(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交验批准建房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平面图、竣工验收证明等;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还须交验原权属证件;

(三)购买、受让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契证、买卖或转让契约、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四)交换的房屋,交验双方原权属证件、交换契约、契证、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五)受赠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契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六)继承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契证、公证书和有效的继承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七)分割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房屋分割协议、文件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八)合并或者由企业投资入股、联营、兼并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批准文件、协议书、公证书等证件;合并、兼并的房屋还须交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九)由全民、集体、个人改制为股份制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改制批文、董事会决议书、工商营业执照等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文件;

(十)注销登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等证件。

第十三条 权利人应按下列期限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应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

(三)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联营、兼并、改制、裁决等发生权属转移的房屋、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房屋所有权收归国有的房屋以及改变权利人姓名、名称和房屋座落门牌号码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或名称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四)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五)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屋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规定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六)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时,权利双方应在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终止登记;

(七)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原权属证书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后,6个月之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如确因抵押、联营、兼并、合并等需提前补发的,由权利人书面申请并具结,上级主管部门(自然人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证明,可适当提前补发。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审验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八)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件或提交的证件不全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屋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房屋产权确属申请人的,应当准予登记,经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二)不能按期交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证明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房屋权利受到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外,禁止房屋权属转移或者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凡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并领证的,其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一)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房屋;

(二)申办房屋继承、赠与、分割、交换、划拨、投资入股、联营、兼并、合并等;

(三)改建、扩建、翻建房屋;

(四)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代管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发还代管的房屋、落实政策发还房屋权属的房屋申请登记,按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所有权进行总登记、验证或换证。

开展房屋所有权总登记、验证或换证,由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确总登记、验证或换证的区域、期限及有关事项。凡被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均应按规定申请登记、验证或换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证书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纳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取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档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测量,准确地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范的房地产图表,为审查确认房屋权属提供依据。

房地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写,依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档案应以权利人为宗立卷,卷内文件资料排列可按权利变化时间为序。

归档包括下列资料:

(一)计划批文、规划用地、施工批准证件;

(二)规划红线图、房屋分幅图、分丘图、户图等;

(三)划拨文件、落实政策“退还产权通知书”、契约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确认权属的文件和在房产登记发证中收集的其他产籍资料;

(四)房屋权属登记的表、卡、帐、册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五)其他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应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房产权属、房屋现状与产籍资料保持一致。

房地产测量应根据实际适量修测、补测房地籍图。

房屋权属档案必须永久保存,产籍资料如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产籍管理人员应在房屋权属证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立卷工作。

产籍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产籍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建立查阅制度,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有效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为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交易、房地产纠纷审理提供服务。

房屋产籍档案实行有偿利用,查阅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档案利用费用。

未经产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查阅或复制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未按期限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如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另处以房产评估价格5%的罚款。

被列入房屋权属验证或换证范围逾期不申请验证或换证的,原房屋权属证书失效,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重新申请登记,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一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7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九、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在各个行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科学研究、工业生产还是医疗保健,都需要依靠各种仪器设备来进行各种实验和操作。而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建立一套科学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仪器设备购置

在购置仪器设备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同时,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比较。

购置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到设备的后期维护和升级,综合考虑设备的成本和使用寿命,以及设备供应商的信誉和售后服务。

2. 仪器设备验收与验收登记

在仪器设备到达使用单位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性能评估等。验收合格后,要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分配专人负责设备的后续管理和维护。

设备的验收登记需要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购置单位、购置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3. 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和借用

在正式使用仪器设备之前,用户需要提交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同时,为了更好地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还可以建立借用制度,对于需要临时借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借用登记和追踪。

使用申请和借用登记需要包括使用人员的基本信息、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地点等内容。

4. 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更换易损件等。

维护和保养工作需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记录维护的时间、内容和人员等。

5.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使用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擅自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和改动设备。

对于危险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

6.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更新

当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同时,需要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替换,以满足新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设备的报废和更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程序和审核。

总结

建立一套科学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对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申请和借用、维护和保养、安全使用以及报废和更新等方面都需要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操作和管理。

通过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降低设备故障率和维修成本,为科研、生产和医疗等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十、护士对仪器设备管理总结

护士对仪器设备管理总结

护士作为医疗团队中不可或缺的一员,负责照顾病患并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来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因此,对于护士来说,仪器设备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本文将总结护士在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要点。

1. 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知识

作为护士,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这包括仪器设备的功能、使用方法、操作流程、常见问题及故障排除等。护士需要熟悉并掌握医院内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确保能够正确地操作和使用它们,为病患提供有效的护理服务。

2. 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

护士在使用仪器设备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它们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这包括检查仪器设备的电源、线缆、接口、传感器等各个方面,确保其完好无损,并能够正常运行。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或故障,护士应及时报修或更换设备,以避免给病患带来风险和不便。

3. 清洁和消毒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清洁和消毒是仪器设备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护士应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清洁和消毒可以有效预防交叉感染和病原体传播,保障病患的安全。

4. 妥善存储和保养仪器设备

护士在使用完仪器设备后,应当妥善存储和保养它们。仪器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中,避免受潮、受热或受损。护士还应注意定期检查设备的电池和配件,并进行充电或更换,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5. 培训和教育护士

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护士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护士对仪器设备管理的认识和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仪器设备的基本知识、正确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等。通过培训和教育,护士能够更好地掌握仪器设备管理的技巧和方法。

6. 有效记录和沟通

护士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如使用时间、使用情况、病患反应等。这有助于跟踪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同时,护士还应与其他医护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反馈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和改进。

7. 关注新技术和新设备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新技术和新设备不断涌现。护士应关注行业动态,了解新技术和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并及时学习和适应。这有助于提升护士在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专业水平,并为病患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结论

仪器设备管理是护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提供优质护理服务至关重要。护士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深入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知识和技巧。通过正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以及定期的清洁、消毒、存储和保养,护士能够有效管理仪器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护士还应开展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全体护士的仪器设备管理能力。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为病患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以上就是本文对护士对仪器设备管理的总结。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护士们能够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病患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同时,也希望医疗机构能够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教育,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共同为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医疗团队而努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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