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侵占土地文书范本
非法侵占土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人们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在法律的制裁下,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罚。那么,下面就来了解一下非法侵占土地文书范本,了解这类文书的写作规范和内容要点。
一、非法侵占土地的定义
非法侵占土地,指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手续批准,占用、使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他人土地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影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侵占土地的危害
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的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土地交易环境,更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 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非法侵占土地导致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严重影响了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 破坏了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性。非法侵占土地常常发生在农村地区,给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造成了严重损害,加剧了农民的土地流失问题。
- 丧失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功能。非法侵占土地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破坏,丧失了土地的自然保护功能,对环境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
- 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非法侵占土地涉及到的土地交易活动存在诸多非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的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三、非法侵占土地文书的作用
非法侵占土地文书是对非法侵占土地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作用:
- 确保依法惩治非法侵占土地。非法侵占土地文书可以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依据,加强对非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监管力度。
- 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法侵占土地文书记录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维权的证据。
- 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非法侵占土地文书可以作为土地交易的合法凭证,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 宣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通过对非法侵占土地的记录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非法侵占土地文书范本
非法侵占土地文书范本是对非法侵占土地行为进行书面记录的标准格式,具体内容包括:
- 主体信息:记录非法侵占土地行为的主体信息,包括侵占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 侵占土地信息:详细描述被侵占的土地信息,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信息。
- 侵占行为描述:对侵占土地的具体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
- 证据材料:提供证明非法侵占土地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照片、合同、调查报告等。
- 法律责任:明确非法侵占土地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五、如何撰写非法侵占土地文书
撰写非法侵占土地文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准确描述侵占土地行为。文书应该详细描述被侵占的土地信息,以及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文书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照片、合同、调查报告等,证明非法侵占土地的事实。
- 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文书应该明确非法侵占土地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非法侵占土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准确、规范地撰写非法侵占土地文书对于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叫非法侵占民宅?
非法”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 “侵入”指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也属于非法侵入; “他人住宅”指不是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他人住宅。包括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及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
(1.房客虽未交付房租,但其租住的房间仍属于住宅;
2.临时租住用于午休的住房,学生宿舍,供人居住的山洞、地窖、帐篷、渔船,供人住宿的宾馆房间,可以直接居住的新购住宅,不定期居住的别墅,住宅屋顶、相对封闭的周围围绕地,都属于住宅;
3.单纯的办公室、研究室,乞丐、流浪者居住的天桥下、野外土洞、寺院屋檐下,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不属于住宅。)
三、在法律上何为非法侵占
在法律上何为非法侵占
非法侵占是一种涉及财产权利的侵害行为,它违背了法律保护个人和企业财产的原则。非法侵占不仅是一项不道德的行为,更是对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威胁。那么,在法律上,什么是非法侵占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非法侵占的定义和要素
首先,非法侵占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占用、使用或转移他人财产的行为。这包括实际的占有和控制财产的行为,例如非法占用他人土地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次,非法侵占的要素包括:
- 占有意愿:侵占者有意对他人财产实施占有行为。
- 占有事实:侵占者实际控制、行使支配权力。
- 非法侵占:侵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要素,才能构成非法侵占。
非法侵占的法律后果
非法侵占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非法侵占的法律后果包括:
- 民事责任:侵占者需要承担对被侵占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侵占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占者将面临刑事起诉和相应的刑罚。
- 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占者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占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非法侵占也可能导致社会声誉受损、商业信誉下降等不良后果。
非法侵占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非法侵占在法律上与以下概念存在一定的区别:
- 抢劫:抢劫是利用暴力、威胁或欺骗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与非法侵占的行为方式不同。
- 盗窃: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但与非法侵占相比,盗窃常常涉及潜入、破坏等更严重的行为。
- 诈骗:诈骗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财产,与非法侵占的手段和目的不同。
虽然有时候这些概念在行为形式上存在交叉,但它们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如何防止非法侵占
为了避免成为非法侵占的受害者,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包括:
- 保持警惕:注意个人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加强安全意识。
- 规范行为:遵守法律规定,不参与非法侵占行为。
-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财产管理制度,对财产进行科学管理。
- 寻求法律帮助:在发现财产遭受非法侵占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只有通过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防止非法侵占。
结语
非法侵占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原则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我们都应该有识别和防范非法侵占的能力,加强法律意识,守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而对于非法侵占行为,法律将给予侵占者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赔偿责任。
四、企业非法侵占耕地解析?
一、罪名释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及保护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矿、倾倒废物等。
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将在本文“法律责任与追诉标准”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会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的后果,还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违法后果发生。
二、法律责任及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所规定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原这三种类型。针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农用地,追诉标准也有一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
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被告人廖某某成立了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在东川区腊利社区腊利河进行石料生产。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在东川区腊利社区腊利河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66.848亩,其中0.584亩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113.872亩地类为其它无立木林地(其中26.549亩为商品林,87.323亩为生态公益林);6.204亩地类为其它特别灌木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17.301亩地类为纯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未利用地27.707亩;农地1.180亩。调查范围内原有林木的蓄积为13.571立方米(材积8.617立方米)。经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木损失的市场价格为3878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对被毁林地作过修复。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进行石料生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告人廖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欧某某及被告人廖某某认为公司在生产同时也在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其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案被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被恢复,请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案,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廖某某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律师提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是矿山企业比较容易触犯的一个罪名。现实中,绝大部分矿山都分布在偏远山区或农牧区,矿山建设中经常要占用农用地。由于农用地占地审批流程比较复杂,审批周期较长,且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如其中一个环节不符合要求(如不符合政府的土地规划、企业无法一次性缴清占地补偿费用等),就会导致企业的用地申请得不到批准。如果企业在未得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了农用地,就构成了非法占地。
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先行获得采矿许可,方能申请用地许可。但现实中,企业如果严格按照审批要求,等取得采矿权证后再申请用地审批,根本来不及进行基建。因为矿山建设,尤其是大中型矿山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符合经济效益。所以,过去很多矿山企业都是采取“边施工、边办证”的方式进行用地审批,或者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来规避审批。但这样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的用地审批最终没得到批准,或者以租代征被认定为违法,企业就会面临刑事风险。
因此,矿山用地审批相关政策制度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但在制度调整之前,矿山企业在用地方面还是要尽量做到依法合规,以规避非法占地的刑事风险。
五、合同纠纷造成的非法侵占
合同纠纷造成的非法侵占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可能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然而,有时候合同纠纷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其中之一就是非法侵占。
非法侵占指的是当一方无权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时所做出的行为。在合同纠纷中,非法侵占可能是违反了约定的合同条款,或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以下将详细探讨合同纠纷造成的非法侵占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非法侵占的形式
合同纠纷造成的非法侵占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种常见的形式是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仍然继续占有对方的财产,而没有支付相应的款项。例如,如果甲方在租赁合同过期后继续占有乙方的房屋,并拒绝支付房租,那么这就构成了非法侵占。
另一种形式是一方无权转让或出售对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乙方的财产转让给第三方,并收取相应的款项,那么这同样构成非法侵占。此外,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财产,却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属于非法侵占。
法律责任
在合同纠纷造成的非法侵占中,侵占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侵权的一方有权要求侵占方停止侵占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举个例子,如果甲方在租赁合同过期后仍然占有乙方的房屋,并拒绝支付房租,那么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停止占有,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拖欠租金。如果乙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并证明甲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法院通常会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侵占行为给受侵权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受侵权方有权要求侵占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的计算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侵权方直接由于侵占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拖欠的款项。间接损失指的是由于侵占行为而导致的其他损失,例如违约金、维修费用等。
如果被侵权方能够证明侵占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那么侵占方通常有责任承担损失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防范非法侵占
对于合同纠纷造成的非法侵占,预防胜于治疗。在日常商业交易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应尽早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通过律师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充分准备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并获得法律支持。
总的来说,合同纠纷造成的非法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占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赔偿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是一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等法律关系,因此侵占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本文将围绕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根据我国法律,非法侵占他人土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侵占他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为。非法侵占他人土地不仅损害了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对于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的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向土地所有者进行合理的赔偿。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的赔偿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的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具体要根据侵占情况、土地性质、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下面我们来看看常见的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的赔偿标准:
1. 赔偿土地使用权费用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后,侵占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土地使用权费用是指侵占方使用土地所应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类似于土地租金。根据土地实际用途、市场价格和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土地使用权费用。
2. 赔偿土地产权损失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造成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产权损失,侵占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土地产权损失是指土地所有者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土地价值减少、无法正常使用带来的损失等。
3. 承担违约责任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约定,侵占方在合同中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4. 赔偿损失和利益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可能给土地所有者带来各种损失和利益的变动,侵占方应当对此进行赔偿。具体的损失和利益可能包括土地流转收益、投资回报减少、生产经营受损等。
相关判例解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们以几个典型的判例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 案例一:非法侵占农用地
某甲非法侵占乙的农用地10亩,用于建设非农项目。法院根据农用地土地权属、使用情况等因素,裁决甲需向乙支付每年1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以及相应的土地产权损失。此外,甲还需要支付乙每亩土地每年2000元的土地价值减少损失。
2. 案例二:非法侵占城市土地
某甲非法侵占乙的城市土地,建设商业楼宇并出租。法院确定甲须向乙支付每年建筑物租金的30%,作为土地使用权费用。此外,甲还需要赔偿乙因无法正常使用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如何维护土地权益
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1. 健全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者应当健全土地权属证书,确保自身土地的合法性和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2. 加强土地管理
土地所有者应当加强对自己土地的管理,确保土地的使用和流转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专业土地管理机构或律师进行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土地所有者应当提升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了解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起诉流程。在遭受非法侵占土地等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对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赔偿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非法侵占他人土地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土地所有者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土地权益保护,健全土地权属证书,加强土地管理,提升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七、怎么起诉他人非法侵占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八、房屋非法侵占怎么办?
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解决的方法主要是二个:
1、与对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2、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从被侵占的房屋中搬出)、赔偿损失。 如果该房屋归你所有,你就依法拥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方非法侵占的行为,侵犯了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九、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如何量刑?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十、非法侵占耕地是什么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两个特点:
1.法律责任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既是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负法律责任的才负法律责任,否则不负法律责任。
2.具有国家强制性。追究土地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不存在调解或协商,无须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被处罚人在限期内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②罚款;③限期拆除;④责令履行义务,即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土地违法行为包括: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②非法占地,③非法批地;④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的其他有关费用,尚未构成犯罪的;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⑥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⑦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⑧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3个条款,4项罪名: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